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3号)等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并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2020年度参加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参加2021年度的孵化器评价,评价通过的保留资格,但不参与评优;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2021年度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见附件1。如孵化器的名称、运营机构等与名单不一致的,请逐级提交变更申请(近期已提交变更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并在自评报告中附相关说明。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报送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需要一式七份,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并加盖骑缝公章。 三、绩效评价程序 1.孵化器自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通知要求向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将审查推荐表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评价档次。 4.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自2021年起对评价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评价结果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第一年责成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四、有关要求 1.评价期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评价数据也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3.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对绩效评价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 5.参加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于3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交至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于3月22日前将审查推荐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汇总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并将审查推荐表发送至电子邮箱(baiwenzhi007@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材料的孵化器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不能按时汇总报送的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12 2.材料邮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612房间 邮编:010020
附件:1.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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