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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1-0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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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             

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众创空间:      

为促进自治区众创空间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等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参加绩效评价,并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既是众创空间又是星创天地的由运营主体向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归属申请,由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按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复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归属建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2020年度参加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需参加2021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保留其资格,但不参与评优;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2021年度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如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机构与名单不一致的,请逐级提交变更申请(近期已提交变更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并在自评报告中附相关说明。      

二、众创空间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需报送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需要一式七份,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并加盖骑缝公章。      

三、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通知要求向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将审查推荐表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考核档次。      

4.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自2021年起对评价良好的众创空间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第一年责成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原来被认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纳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名单,今后不再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单位。      

四、有关要求      

1.考核期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考核数据也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3.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对绩效考核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5.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以及经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核实已经停止运行的众创空间,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建议。其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时取消其资格,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上报科技部后取消其资格。      

 6.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于3月15日前将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交至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于3月22日前将审查推荐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汇总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并将审查推荐表发送至电子邮箱(baiwenzhi007@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材料的众创空间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不能按时汇总报送的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12      

2.材料邮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612房间      

邮编:010020      

                     

附件:1.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名单

2.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众创空间填报)        

3.审查推荐表(主管部门填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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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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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             

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众创空间:      

为促进自治区众创空间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等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参加绩效评价,并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既是众创空间又是星创天地的由运营主体向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提出归属申请,由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按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复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归属建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2020年度参加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需参加2021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保留其资格,但不参与评优;仍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2021年度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如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机构与名单不一致的,请逐级提交变更申请(近期已提交变更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并在自评报告中附相关说明。      

二、众创空间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需报送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众创空间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需要一式七份,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并加盖骑缝公章。      

三、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通知要求向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将审查推荐表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考核档次。      

4.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自2021年起对评价良好的众创空间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第一年责成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原来被认定为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纳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名单,今后不再认定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和众创空间试点培育单位。      

四、有关要求      

1.考核期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考核数据也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3.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对绩效考核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5.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以及经各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核实已经停止运行的众创空间,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建议。其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时取消其资格,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上报科技部后取消其资格。      

 6.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于3月15日前将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交至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等主管部门于3月22日前将审查推荐表(附件3,一式两份)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汇总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并将审查推荐表发送至电子邮箱(baiwenzhi007@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核材料的众创空间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不能按时汇总报送的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12      

2.材料邮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      

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612房间      

邮编:010020      

                     

附件:1.2021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名单

2.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众创空间填报)        

3.审查推荐表(主管部门填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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