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政策解读: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
发布时间:2020-09-14 0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调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是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解决税务部门难以确定企业申报项目是否是研发项目的问题,2017年6月,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内科发〔2017〕24号)。鉴定办法实施以来,自治区科技厅共收到企业申请鉴定项目184项,税务部门转请鉴定项目32项,较好地完成了鉴定工作,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也依据鉴定办法开展了项目鉴定工作,为政策的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从2017年到2019年,享受政策的企业数从331户增长到864户,加计扣除额从17.46亿元增长到51.69亿元。
在项目鉴定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逐渐发现了原鉴定办法的一些不足,如税务部门转请鉴定过于随意,增加了科技部门的负担,鉴定材料涉及大量财务数据,科技部门难以核实真实性等等。为进一步优化项目鉴定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借鉴了部分省区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近几年鉴定实际情况,对《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2020年4月完成了初稿,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后,进一步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点击阅读量达到了10343次。《鉴定办法》共收到反馈意见28条,采纳了6条,部分采纳4条,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于 2020年9月10日正式印发并实施。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不仅对依据和适用对象和鉴定工作范围进行了阐述,明确了鉴定工作的组织、鉴定内容和程序,建立了鉴定复核机制,还充分推进了“放管服”改革。那么,新修订的《鉴定办法》重点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呢?
提升项目鉴定工作精准性 鉴定范围变了
鉴定范围从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和税务部门事前转请鉴定的项目修改为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有异议的项目,体现了“放管服”的原则,提升项目鉴定工作精准性。
《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
另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充分发挥盟市科技部门作用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充分发挥了盟市科技部门的作用,规定对盟市级科研项目,由盟市科技部门出具确认函即可。《鉴定办法》规定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于企业承担的盟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盟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此外,将鉴定工作由科技厅和盟市科技局按照项目金额分类实施修改为全部由盟市科技局实施,科技厅主要开展鉴定意见异议的复核工作。
《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由盟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再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
鉴定内容更为明确具体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删除了研发费用归集相关内容,科技部门只对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进行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即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
鉴定工作流程得到了细化和优化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对鉴定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增加了旗县区科技部门的职责。《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转交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转请鉴定函》,经盟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
《鉴定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并提交规定的有关材料后,由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接受并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并盖章。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