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5 17: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处
一、 起草背景
2017年1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明确自治区设立5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2018年7月,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规定了对技术交易服务方给予后补助支持方式。2018年11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把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列为九项重点工作之一。为落实上述文件的工作部署,我们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约1600字,分总则、申报与管理、绩效评价与激励、附则4章,共11条。
在总则中,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了定义。在申报管理中,明确了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申报流程和层级管理权限。在绩效评价与激励中,规定了后补助激励的具体标准和额度,建立了相应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三、政策的特点和亮点
一是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第五条“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中提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在办法中加入了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奖补措施。
二是由于我区科技服务业欠发达,技术转移机构普遍存在成立时间段、体量小、水平低、专业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在绩效评价体系上,在参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摸底、征求意见和实际测算等情况,对从业人员、规模效益等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