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1-658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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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内科发〔2020〕69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9-10 |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0 09:00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研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规定,进一步优化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涉及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鉴定工作范围: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对于企业承担的盟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但需要盟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
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条 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原则由盟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协助参与。
第五条 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六条 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1)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1)一并转交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1-2),经盟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见附件2-2)一并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提交材料。企业应当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或内设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
6.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保证提供的研究开发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受理材料。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接到材料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盟市级税务部门提交的转请鉴定材料。
(四)选取专家。科技管理部门在相关领域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五)组织鉴定。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可采取会议、网络等多种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
(六)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并盖章。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主管税务部门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6),由盟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再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八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条 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供本盟市上一年度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盟市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各盟市税务、科技部门按职责做好年度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30日前相互通报统计结果,同时将统计情况报自治区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鼓励企业依托专家团队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精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税务主管部门在履行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后续管理过程中,要增强服务意识,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统筹做好转请项目鉴定和部门核查工作,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2017〕24号)同时废止。各盟市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
附件:1.转请鉴定函(模板一、二);
2. XX盟(市)XX主管税务部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转请鉴定清单(模板一、二);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材料清单;
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5.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6.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