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0:07 来源:内蒙古科学技术厅人事处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建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开展职称评审。现将2023年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相关规定,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除具有自主评审权限或资格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技普及、技术经纪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关政策
(一)评审政策依据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高、中、初级职称人员需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内人社发[2023]4号) 、《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3〕13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22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费320元/人、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人。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自治区科技厅。
盟市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职称直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送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分类整理后,送交自治区科技厅。
中央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自治区单位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需委托我区评审的,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一)网上注册填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在业务办理—2023年职称申报栏目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保存后下载导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称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及完善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所列内容准备材料,并将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公示
用人单位及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出具职称申报推荐意见,说明推荐人选产生方式、申报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对申报程序和材料把关作出承诺。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单位汇总材料后报送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报送职称材料的同时,报送《申报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电子版需excel文本格式。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区直各单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3楼317室),逾期不再受理。
四、组织评审
(一)材料审核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申报人员资格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二)会议评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公示
经研究后,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科研诚信要求
(一)严格落实诚信承诺
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度。
(二)从严失信惩戒机制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不当署名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评审纪律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须回避。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科技厅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盟市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0471-6328519、6328570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申报人员)
2.申报汇总花名册(申报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