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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布日期:2024-06-0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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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5月至7月底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本次专项监督分为自查自纠、实地监督、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监督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在执法岗位人员执法,行政裁量权滥用、执法“没有温度”,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涉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涉企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涉企执法推诿、执法不作为,未进行个案监督、不合格行政执法案件未整改等9方面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工作由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本地区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联系企业制度等方式,切实把涉企行政执法问题查实查细查准;要加强共性问题梳理和对策研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纠治一体,聚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采取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方式,促进堵漏建制、系统治理;要紧扣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要将此次专项监督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为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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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信息

我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发布时间:2024-06-04 15:25  来源:内蒙古日报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5月至7月底在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本次专项监督分为自查自纠、实地监督、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组织实施。监督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无证执法、不在执法岗位人员执法,行政裁量权滥用、执法“没有温度”,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涉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涉企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涉企执法推诿、执法不作为,未进行个案监督、不合格行政执法案件未整改等9方面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具体监督工作由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盟市、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统筹本地区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联系企业制度等方式,切实把涉企行政执法问题查实查细查准;要加强共性问题梳理和对策研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纠治一体,聚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采取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方式,促进堵漏建制、系统治理;要紧扣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要将此次专项监督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为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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