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参与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参与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决定征集参与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二、征集对象
依法注册成立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三、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2018年1月1日前注册),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相关要求。
四、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中介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2020年度1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职工工资花名册、社保缴费名单)及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花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执业证书复印件;
5.近三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的具体名单、出具报告的文号)。近三年未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请注明。
五、中介机构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违反纪律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参与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六、材料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20年3月26日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乌兰图雅、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601、6328607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科技厅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