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9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全年将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各一份(见附件1),于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自治区认定办”)。盟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批2021年5月10日;
第二批2021年7月10日;
第三批2021年9月1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和受理等环节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邮寄至所属盟市科技局。
二、认定程序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有账号登录,账号为18位信用代码。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见附件2)。
3.网上申报
企业注册后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我要办理”,进入“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认定机构。
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材料提交和初审
网上申报材料提交成功的企业向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材料由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汇总,按批次截止日期前报送至自治区认定办。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实质审查
自治区认定办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四)专家评审
对通过实质审查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
(五)认定报备
自治区认定办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并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自治区认定办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见附件3);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①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②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③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④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企业获得的其它荣誉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包括: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②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③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以上全部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报送,按编号分类建夹存放。纸质申报材料报送1—9部分按顺序装订(提交初审材料时第10部分: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编制要求见附件4)。书脊打印“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公司名称”。
四、专项审计报告事宜说明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业务。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为便于企业选择,自治区认定办每年征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并发文公布备案名单,供申报企业参考。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为辖区内申报企业做好服务,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推荐进行严格把关。同时,要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精准服务,优先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六、联系方式
(一)材料受理
联系人:贾媛、乌兰图雅
电话:0471- 6328553、6328601
18698412430、13947163610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二)网上申报
联系人:贾媛、马乐乐
电话:0471- 6328553、0471-6328601
18698412430、18647422168
(三)政策咨询
联系人: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606
(四)各盟市科技局联系人名单
(详见附件5)
附件:1.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2.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