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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来了!【系列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2-08-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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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经费改革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解读工作,特梳理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系列问答。

Q1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围?

答: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项目。

Q2  如何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编制? 

答: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3  如何简化设备费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答:一是政策方面,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落实方面,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4  如何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方式?

答: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5  直接费用中劳务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发放对象,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等。二是发放标准,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6  间接费用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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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来了!【系列一】

发布时间:2022-08-29 09: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经费改革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解读工作,特梳理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系列问答。

Q1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范围?

答: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项目。

Q2  如何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编制? 

答: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3  如何简化设备费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答:一是政策方面,创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是落实方面,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4  如何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方式?

答: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5  直接费用中劳务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发放对象,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等。二是发放标准,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三是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也就是说,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从劳务费中列支。(《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6  间接费用如何管理使用?

答:一是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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