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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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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策,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区重点实验室有155家,相对于实验室承担的使命来看,我区实验室建设存在建设标准低、团队规模小、科研能力低、重大成果少、管理运行机制僵化和重复建设等问题,无法满足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发挥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迫切需要修订《管理办法》,提高建设标准,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等方式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重塑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体系,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改了《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是重点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42条,修订后为6章38条, 包括总则、职责、运行、动态管理、附则。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面向社会公众、相关厅局、盟市科技局、厅内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2条。

    问:《管理办法》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1.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文件要求,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实验室,更加强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
    2.提出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结合自主评估、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情况,根据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优化实验室体系。
    3.改进管理方式。将实验室申报方式由原来的“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改为“常年申报、定期筛选”和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申报方式。加大实验室运行监督力度,对于评估、整改不通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4.加强实体化建设。鼓励实验室实体化建设、运行、管理,在团队建设、财务制度、科研组织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顺应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趋势,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5.提高团队建设标准。参照多个省市的做法,从项目承担、人员数量结构、高级职称比例等方面提高申报实验室要求。例如,要求实验室近三年累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量达到3项,将固定人员由10人提高到20人以上,对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提出要求,这些内容保证了实验室的适当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
    6.加大依托单位的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加大投入,建设前3年累计投入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要求依托单位加强对实验室自主评估;将依托单位给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管理办法》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3.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4.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问:《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重点实验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基本条件有: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2.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占比5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30%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复。
    3.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4.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5.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需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6.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问:《管理办法》中管理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其内容包括: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实验室体系。
    2.重点实验室每年2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自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报告和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4.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给予1年整改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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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30 1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有效发挥重点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策,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学问题,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我区重点实验室有155家,相对于实验室承担的使命来看,我区实验室建设存在建设标准低、团队规模小、科研能力低、重大成果少、管理运行机制僵化和重复建设等问题,无法满足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发挥实验室引领创新发展的作用。迫切需要修订《管理办法》,提高建设标准,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等方式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重塑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体系,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依据国家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改了《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是重点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42条,修订后为6章38条, 包括总则、职责、运行、动态管理、附则。
《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面向社会公众、相关厅局、盟市科技局、厅内处室征求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2条。

    问:《管理办法》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1.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文件要求,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不再区分学科类和企业类实验室,更加强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推动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
    2.提出开展实验室优化重组。结合自主评估、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的情况,根据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优化实验室体系。
    3.改进管理方式。将实验室申报方式由原来的“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改为“常年申报、定期筛选”和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申报方式。加大实验室运行监督力度,对于评估、整改不通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4.加强实体化建设。鼓励实验室实体化建设、运行、管理,在团队建设、财务制度、科研组织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顺应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趋势,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5.提高团队建设标准。参照多个省市的做法,从项目承担、人员数量结构、高级职称比例等方面提高申报实验室要求。例如,要求实验室近三年累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量达到3项,将固定人员由10人提高到20人以上,对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占总人数比例提出要求,这些内容保证了实验室的适当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
    6.加大依托单位的经费投入。要求依托单位对实验室加大投入,建设前3年累计投入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要求依托单位加强对实验室自主评估;将依托单位给予实验室的运行经费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管理办法》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3.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4.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问:《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重点实验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基本条件有:
    1.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学科、产业发展要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2.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固定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占比60%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占比50%以上,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该比例为30%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重复。
    3.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4.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5.依托单位前三年原则上累计为实验室提供的建设、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需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6.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问:《管理办法》中管理方式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其内容包括: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创新发展需要,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和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不断完善实验室体系。
    2.重点实验室每年2月底前填写上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进行自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报告和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批复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须参加评估。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4.结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4个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给予1年整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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