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7 11:57 来源: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一、为什么要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同年1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7〕199号)。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2021年12月,自治区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并于今年2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254号令颁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将《奖励办法》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进一步提升科技奖励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适应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同时与《奖励办法》保持一致,我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新出台的《细则》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细则》分为7章80条。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科技奖励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奖项设置及标准,共42条。明确了6个奖项的主要内涵及评选条件等;第三章为提名与受理,共10条。明确了提名的条件和责任,不得提名情形以及对提名情况公示等;第四章为组织与职责,共7条。明确了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第五章为评审与授予,共9条。明确了科技厅的工作职责,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评审或审定的程序和方式等;第六章为监督和异议处理,共3条。明确了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处理程序以及社会监督等;第七章为附则,共3 条,明确了奖金免税、本《细则》施行的日期等。
三、新出台的《细则》主要变化有哪些?
一是建立了自治区科技奖提名制管理体系。围绕《奖励办法》提出的“实行提名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提名者的范围、条件、提名程序、相应责任和回避制度,加强了对提名者的管理,要求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咨询、遴选机制,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是明确奖项内涵,细化了评奖标准。《细则》在第二章用42条对6大奖种的主要内涵、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细分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类型,设置了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等四类项目,丰富了奖励内容。按各类奖项及等级,对应提出获奖成果的贡献标志,须“特别重大”、“重大”和“显著”等程度界定,并纳入“生态环境效益”、“高质量发展”等新内容,提升了评定标准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三是健全了评审体制,规范了评审流程。明确了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各自职责和议事规则,形成了协调有序、衔接顺畅的运行机制。明确了组织提名、形式审查,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实地考察、审核批准等环节和流程,形成了规范、协同、可操作的工作机制。
四是适度扩大了奖励覆盖面,调整了授奖人数。《奖励办法》及《细则》新增技术发明奖,奖项由原来的5项增加到了6项。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由原来的技术发明与开发、社会公益两类项目修改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普及、软科学等4类项目,结构布局更加合理。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奖励人数由3人增加到6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人数由9人增加到15人,有利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这个指挥棒在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创新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加强了科技奖励管理,强化了监督机制。实行了公示公告制度,提出了在不同阶段的公示主体与公示期。明确了在自治区科技奖评审工作启动的60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通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开展异议处理,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工作等,进一步增强了科技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