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发布时间:2022-04-11 10:04 来源:基础处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策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Q1
《管理办法(试行)》新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始于1999年,2006年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2012年对该政策做了修订,同年,自治区还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两个政策。
近年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我区原有的政策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与要求,为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自治区科技厅对2012年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
Q2
《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与奖惩、附则五章27条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过程,是在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在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之后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与平台等单位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30条,采纳了18条。
Q3
《管理办法(试行)》涉及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以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知识产权及信息诚信等方面作了要求,并规定了评价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周期和内容、结果和应用,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
Q4
《管理办法(试行)》中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但必须纳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新购新建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要在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对于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同时,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鼓励非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Q5
《管理办法(试行)》在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试行)》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盟市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在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同时组织建设并监管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并评价考核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依托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各盟市科技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参加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管理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公开服务价格目录中,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Q6
《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哪些措施保障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答:第一,推动仪器纳入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管理单位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后,可以跟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并向全区及全国跨部门、跨领域开放,提高了服务需求对接的效率。
第二,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保障了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
第三,通过后补助机制鼓励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
第四,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
Q7
《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后补助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试行)》从评价考核的组织方式、范围和对象、周期和内容、结果和应用四个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后补助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评价考核的组织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盟市科技局等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参加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并审核报送数据。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具体承办评价考核事务性工作,以开放共享数据为基础,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2.关于评价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主要评价考核已经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中,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3.关于评价考核的周期和内容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评价上一年度对外共享服务工作。
评价考核内容是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为组织管理和运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组织管理、开放效果和服务成效。
4.关于评价考核的结果和应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
后补助额度以管理单位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总额为核定标准,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良好单位补贴系数为10%,每个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及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Q8
《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评价考核不合格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具体规定了处置措施。
一是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二是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三是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基于诚信的要求,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视情节停拨或追回后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