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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270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04-02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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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益,鼓励并规范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纳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非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机构,包括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鼓励中央驻区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参与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通过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针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是指推动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工作支撑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其功能为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提供全流程支撑;通过集成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七条 鼓励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建设并监管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进行绩效评价;

(三)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我区评价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评价考核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三)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依托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推进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持续建设、运维升级、宣传推广,构建服务体系,协调推进管理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 负责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对管理单位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指导,具体承办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与数据核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分析与汇总和评价考核等工作;

(三) 推动管理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鼓励实验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组织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检测标定、维修维护、试剂耗材配送等服务;

(四)激发市场潜能,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与培训,鼓励用户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各盟市科技、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鼓励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三)按照自治区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参加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

(四)积极配合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按统一规范与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将符合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使用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提供服务;

(六)设置开放共享工作联络员,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共享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自其完成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不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及时补充完善开放共享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引导并促进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使用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每年以开放共享数据为基础,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范围和对象

已经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中,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和内容

1.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评价上一年度对外共享服务工作。

2.评价考核内容是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为组织管理和运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组织管理、开放效果和服务成效(具体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作为后补助支持、查重评议等的重要依据。

(二)后补助支持

1.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

2.后补助额度以管理单位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总额为核定标准,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良好单位补贴系数为10%,每个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后补助计划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后补助资金。

4.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及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查重评议

评价结果应作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结合评价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和购置。

(四)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申报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处置

(一)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二)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基于诚信的要求,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视情节停拨或追回后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内科发条字〔201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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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270
文  号 内科发〔2022〕1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2-04-02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2 22:00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效益,鼓励并规范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精神,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纳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非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机构,包括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鼓励中央驻区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参与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通过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针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是指推动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工作支撑平台和统一服务门户。其功能为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提供全流程支撑;通过集成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七条 鼓励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建设并监管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进行绩效评价;

(三)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我区评价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评价考核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三)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依托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推进我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的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持续建设、运维升级、宣传推广,构建服务体系,协调推进管理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 负责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对管理单位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指导,具体承办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与数据核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分析与汇总和评价考核等工作;

(三) 推动管理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鼓励实验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组织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检测标定、维修维护、试剂耗材配送等服务;

(四)激发市场潜能,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与培训,鼓励用户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各盟市科技、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鼓励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三)按照自治区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参加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建立有效措施;

(四)积极配合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已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按统一规范与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接,将符合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并报送服务记录;尚未建立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使用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提供服务;

(六)设置开放共享工作联络员,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共享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自其完成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不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及时补充完善开放共享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通过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引导并促进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使用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每年以开放共享数据为基础,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价范围和对象

已经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中,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和内容

1.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评价上一年度对外共享服务工作。

2.评价考核内容是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为组织管理和运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组织管理、开放效果和服务成效(具体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作为后补助支持、查重评议等的重要依据。

(二)后补助支持

1.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

2.后补助额度以管理单位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总额为核定标准,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20%,良好单位补贴系数为10%,每个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后补助计划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后补助资金。

4.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及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查重评议

评价结果应作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结合评价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和购置。

(四)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创新平台申报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处置

(一)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二)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基于诚信的要求,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视情节停拨或追回后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内科发条字〔201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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