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优化重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3 15: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内科基字〔2023〕25号
各盟市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完善实验室体系的决策部署,2022年以来,我厅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及新建等方式,分批次、分领域开展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目前已完成农牧业、能源领域重组。现决定开展其他领域实验室优化重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以下简称“重组方案”)(附件1)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建设与运行情况,从建设定位与意义、建设基础、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运行管理、人员队伍、条件保障等方面审视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查找短板和不足,加快整改提升,并形成组建方案(含附表,附件2),由实验室主任录制PPT汇报视频(15分钟以内)。
(二)各依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重点实验室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和重组方案要求,对所属各重点实验室进行充实、调整或整合,形成本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含所有领域,附件3),仅有1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无需编制、报送分析报告。
(三)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地方、本部门各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指导、推动各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工作,审核把关依托单位优化重组材料。
(四)各重点实验室要结合五大任务和自治区十六条重点产业链的创新需求(附件4),在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医药、信息、材料、制造、工程等领域中选择所属研究领域。原则上,每个实验室只能参加一次优化重组,每个细分领域仅保留一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满足十六条产业链创新需求的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布局。未参加优化重组或重组未通过的不再纳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申请新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应满足“管理办法”和“重组方案”要求,按领域报送组建方案,直接参加优化重组。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参加本批次优化重组的重点实验室(含新建),于2023年9月28日前在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系统网址:https://f.nmkjt.org.cn/)填写信息,并提交组建方案。
(二)请依托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18:00前将符合条件的参评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含新建)审核推荐至主管部门,并上传本单位分析报告。
(三)请主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0日18:00前将符合条件的参评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含新建)、分析报告审核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四)各参评实验室的PPT汇报视频于2023年10月20日前发送至邮箱nmgcxzxxmk@163.com。
三、联系方式
业务受理: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付 婷 0471-6328553/1874817405
张艺玮 0471-6328556/18547217086
政策咨询: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朱叶丹 0471-6328736
系统后台:0471-6328801
附件: 1.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方案
2.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3.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优化重组分析报告
4.内蒙古自治区十六条重点产业链创新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