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13: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对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建设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展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申报领域包括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
二、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是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基础条件保障,每年提供稳定的运行经费支持;
2.面向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3.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连续2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5.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任务;
6.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
7.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观测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8.《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方式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方式。
1.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申报书》(附件1),确保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报送至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查合格后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和《审查推荐表》(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一式1份原件)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至工作邮箱。
3.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备案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在网站对拟备案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野外观测站予以备案。
四、有关要求
1.纸质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
2.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按顺序分别逐页编制总页码。
3.申请书与附件等材料之间可用彩页或空白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
4.电子版材料(彩色PDF格式及WORD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站申报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nmgywz@126.com)。
5.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303房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基础研究处:朱叶丹 0471-6328716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彭 颖 0471-6328522
席建新 0471-632855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申报书
2.审查推荐表(主管部门填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