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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 发布日期:2021-11-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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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发规字〔2021〕12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完善创新体系,积极推进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建设,现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新型研发机构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创新联合体

由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企业牵头,组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联合开展研发活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等为目标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不需要注册法人实体)。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由自治区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治区境内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中央驻区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企业研发机构,包含未经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二、备案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必备的科研条件、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详细要求见《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的无需进行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填报。

(二)创新联合体

申请备案的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牵头企业应能够集聚相关创新资源,有专职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具有科技研发及管理等职能作用的机构,包括企业下设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企业内部机构,如各类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中试车间、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基地、专家科研工作站等。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f.nmkjt.org.cn)进行用户注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账号;已在平台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须使用申报人账号填报,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新增生成,或使用已有申报人账号,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填报。

(三)申请单位用申报人账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点击进入研发机构功能模块选择相应类型研发机构进行填报。

1.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章程、合作协议等),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请申请单位补正。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并扫描上传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格式详见附件2),如通过理事会形式组建只需提交理事会相关材料,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如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创新联合体如发生情况变化,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3.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通过申报人账号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厅按照“即申请即审核”的原则,及时对提交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如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研发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赋予备案登记编号,统一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自通过备案时间算起。研发机构(组织)备案期满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科技厅每季度末对以上三类机构备案情况做一次全面统计。

四、其他事宜

(一)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常年开放、即时受理,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涉及盖章内容以扫描版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协调,做好日常对接服务。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 :

杨  敏  0471-6328593

孔先凤  0471-6328591

传  真:0471-6328593

电子邮箱:345543861@qq.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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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0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

内科发规字〔2021〕12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完善创新体系,积极推进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建设,现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新型研发机构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创新联合体

由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企业牵头,组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联合开展研发活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等为目标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不需要注册法人实体)。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由自治区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治区境内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中央驻区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企业研发机构,包含未经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机构。

二、备案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必备的科研条件、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详细要求见《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的无需进行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填报。

(二)创新联合体

申请备案的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牵头企业应能够集聚相关创新资源,有专职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具有科技研发及管理等职能作用的机构,包括企业下设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企业内部机构,如各类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中试车间、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基地、专家科研工作站等。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f.nmkjt.org.cn)进行用户注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账号;已在平台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须使用申报人账号填报,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新增生成,或使用已有申报人账号,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填报。

(三)申请单位用申报人账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点击进入研发机构功能模块选择相应类型研发机构进行填报。

1.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章程、合作协议等),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归口管理部门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请申请单位补正。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2.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并扫描上传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格式详见附件2),如通过理事会形式组建只需提交理事会相关材料,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如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创新联合体如发生情况变化,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3.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通过申报人账号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科技厅按照“即申请即审核”的原则,及时对提交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如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企业研发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赋予备案登记编号,统一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自通过备案时间算起。研发机构(组织)备案期满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科技厅每季度末对以上三类机构备案情况做一次全面统计。

四、其他事宜

(一)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常年开放、即时受理,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涉及盖章内容以扫描版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请各归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协调,做好日常对接服务。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 :

杨  敏  0471-6328593

孔先凤  0471-6328591

传  真:0471-6328593

电子邮箱:345543861@qq.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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