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亮点
发布时间:2023-02-22 09: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打通转化渠道 激发创新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的讲话中强调,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这些重要论述,深化了对创新发展规律的认识,完善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体系布局。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 2023年伊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方面提出了三大措施,恰逢其时,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现实之需、务实之举。内蒙古工业大学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佐同林表示,“《若干措施》将激发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努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让更多的科技成果不再藏在电脑的文件夹里、锁在办公桌的抽屉里、躺在档案柜的盒子里。”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资金奖励额度,明确对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体现了关键贡献者优先原则,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实施成果转化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并且提出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是自治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有力举措,可谓众盼所归”佐同林表示。据了解,截至目前,内蒙古工业大学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重要作用,已开办3期技术经纪人培训班,为自治区培养了1890名技术经纪人。佐同林表示,技术经纪人作为连接技术和市场的活跃群体,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推动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这些专业人才将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协助广大科技工作者着力突破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效率,进一步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扩大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内蒙古工业大学自2021年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明确了成果转化流程,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赋权后的管理和服务,但也碰到一些具体问题”佐同林坦言,此次《若干措施》的出台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通科技创新链条上的梗阻点,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以及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等关注度较高的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极大的消除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实施转化的顾虑,鼓励大胆创新、有效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
明确横向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措施》提出,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等。在佐同林看来,《若干措施》出台前,不同的高校对横向项目经费是否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认识不一,理解不同。此次《若干措施》出台,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回归横向科研项目本质,让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引领高校、科研院所更好发挥自身社会服务职能,更好融入自治区创新发展格局。
政策措施的灵魂在于落实和执行,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好的效果,必须解决好政策落实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我们一定要用好措施、用足措施,努力营造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争取把更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佐同林建议,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对政策的衔接、落实、细化和系统性考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制度和方法,让科技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效用,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打通转化渠道,激发创新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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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