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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发布日期:2021-02-0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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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试行)》新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要求。科技部印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做出规划布局,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又被列入今年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并提出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做出具体部署。

《管理办法》于2014年修订并实施,已经难以适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也难以满足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需求。为此,科技厅组织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试行)》是重点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32条,修订后为6章42条,共修改48处。

《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过程,是在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在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之后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了10条,未采纳15条。


问:管理办法(试行)》涉及重点实验室内容增加了哪些?


答:《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给重点实验室做了定位。

一是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稳定支持和择优支持。


问:《管理办法(试行)》拓展“职责”范围有哪些?


答: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者;更是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培育、遴选、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组织者。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强调了主管部门职责方向,取消实验室主任的调整权限、检查职责,扩大放管服效能。强化了重点实验室的法人责任,更加明确依托单位职责,优先支持实验室建设,规定了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


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细化“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布局中要加强顶层设计,从自治区的优势学科与特色产业出发,选择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

二是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盟)厅共建类和企业类。在申报时,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还要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是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团队需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团队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在硬件条件上,要求要有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并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数理和信息等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是重点实验室在申报方式上,取消了之前的自由申报,改为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依据申报通知申报。依托单位组织有条件的实验室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审核后,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做出决策。

五是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六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问:《管理办法(试行)》的“运行与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取消了主任职称及学位限制,年龄也放宽到60周岁。

二是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其中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人数范围为“7-13人单数”,取消了“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要求。

三是重点实验室同样要重视科学普及,每年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开放不少于5天的时间。同时还要加大对科研仪器及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及扩大共享范围。

四是重点实验室更要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的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问:《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考核与评估要注意哪些?


答:一是针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上报年度报告,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扩大了依托单位的职权。批复满三年的重点实验室要参加自治区科技厅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

二是评估流程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主要是针对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五类。

三是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以及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来源:内蒙古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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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发布时间:2021-02-01 16:00  来源:内蒙古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管理办法(试行)》新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要求。科技部印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做出规划布局,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又被列入今年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并提出制定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做出具体部署。

《管理办法》于2014年修订并实施,已经难以适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也难以满足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需求。为此,科技厅组织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答:《管理办法(试行)》是重点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基本框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改,修订前《管理办法》共6章32条,修订后为6章42条,共修改48处。

《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过程,是在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在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之后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5条,采纳了10条,未采纳15条。


问:管理办法(试行)》涉及重点实验室内容增加了哪些?


答:《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给重点实验室做了定位。

一是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稳定支持和择优支持。


问:《管理办法(试行)》拓展“职责”范围有哪些?


答: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者;更是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培育、遴选、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组织者。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强调了主管部门职责方向,取消实验室主任的调整权限、检查职责,扩大放管服效能。强化了重点实验室的法人责任,更加明确依托单位职责,优先支持实验室建设,规定了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


问:《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细化“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布局中要加强顶层设计,从自治区的优势学科与特色产业出发,选择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

二是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盟)厅共建类和企业类。在申报时,研究方向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还要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是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团队需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团队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在硬件条件上,要求要有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并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数理和信息等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是重点实验室在申报方式上,取消了之前的自由申报,改为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依据申报通知申报。依托单位组织有条件的实验室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审核后,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做出决策。

五是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六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问:《管理办法(试行)》的“运行与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取消了主任职称及学位限制,年龄也放宽到60周岁。

二是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其中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人数范围为“7-13人单数”,取消了“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要求。

三是重点实验室同样要重视科学普及,每年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开放不少于5天的时间。同时还要加大对科研仪器及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及扩大共享范围。

四是重点实验室更要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的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问:《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考核与评估要注意哪些?


答:一是针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上报年度报告,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扩大了依托单位的职权。批复满三年的重点实验室要参加自治区科技厅评估,每三年一个评估周期。

二是评估流程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主要是针对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五类。

三是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一年,期满后,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以及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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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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