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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科技兴蒙30条”重磅发布! 为“科技兴蒙”行动落地见效按下“快进键”

发布日期:2020-10-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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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兴蒙”行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主要任务是整合区内外科技创新资源,紧密结合自治区资源禀赋、产业特点,聚焦“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在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528份科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学习考察、借鉴多个省市做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反复沟通、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共推出8个部分30条96项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启动实施。

《若干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加快提升内蒙古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那么,其中都提到了哪些主要内容和重点?提出了哪些创新性政策措施呢? 

增加科技有效供给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创新是科技进步的不竭动力,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经济竞争力是我区科技工作的重要目标。而企业是市场活动的细胞,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若干政策措施》中就加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供给、提升企业主体地位方面,提出了多个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政策措施。

——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方面,强调聚焦我区五大领域和五个特色优势产业部署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重点解决“卡脖子”问题。统筹布局煤炭、电力、化工、冶金、种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动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发展。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建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区域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提出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支持体系。鼓励区外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内蒙古设立科技型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 

强调推进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创新平台载体是培养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支撑。统筹和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激发我区科技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优化创新平台布局。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优化整合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优培育”行动,优化布局,择优扶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以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重点支持“三区两中心”建设。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每年分别对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予以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每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为发挥科技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我区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多个规范性政策文件,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落地开花”。此次出台的《若干政策措施》,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强调构建科技成转果化平台体系。《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推进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给予5年运营经费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

——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提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对创新产品不要求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 

强调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当前,我区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无论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还是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都需要科技创新提供强大支撑,需要全方位激活人才的“一池春水”。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开放合作格局,是吸引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的最有效方式。

——构建开放合作格局方面,《若干政策措施》强调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为吸引国家级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建设创新平台,提升我区科研水平,提出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来内蒙古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额度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为了加强与区外高校、院所和企业的合作,提出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方面,《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内蒙古”的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着力培养本土创新人才。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提出建立“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提高“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水平,发挥最大效益。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可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职数。设立自治区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呼和浩特市创建“北疆科创中心联合体”。 

深化“放管服”改革  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理念,制度"松绑"释放创新活力,提升科研工作者积极性,是《若干政策措施》的又一大重点和亮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推动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针对科研资金存在拨付到位不及时,以及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年底收回,影响科研项目实施进度的问题,提出探索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不纳入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以及报酬提取分配等事项,如无合同约定,允许项目组成员自主决定。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和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免除相关责任。 

 



来源: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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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科技兴蒙30条”重磅发布! 为“科技兴蒙”行动落地见效按下“快进键”

发布时间:2020-10-19 00:00  来源: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科技兴蒙”行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主要任务是整合区内外科技创新资源,紧密结合自治区资源禀赋、产业特点,聚焦“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推动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科技厅在全面梳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528份科技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学习考察、借鉴多个省市做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反复沟通、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共推出8个部分30条96项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启动实施。

《若干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加快提升内蒙古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那么,其中都提到了哪些主要内容和重点?提出了哪些创新性政策措施呢? 

增加科技有效供给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创新是科技进步的不竭动力,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经济竞争力是我区科技工作的重要目标。而企业是市场活动的细胞,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若干政策措施》中就加强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供给、提升企业主体地位方面,提出了多个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政策措施。

——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方面,强调聚焦我区五大领域和五个特色优势产业部署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前沿技术攻关,重点解决“卡脖子”问题。统筹布局煤炭、电力、化工、冶金、种业等领域技术创新,推动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发展。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建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区域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提出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支持体系。鼓励区外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内蒙古设立科技型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成立自治区科技投资集团,统筹管理科技创新类基金。 

强调推进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创新平台载体是培养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支撑。统筹和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激发我区科技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优化创新平台布局。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优化整合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每年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质进位”、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优培育”行动,优化布局,择优扶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以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重点支持“三区两中心”建设。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每年分别对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予以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每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为发挥科技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我区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多个规范性政策文件,促进我区科技成果“落地开花”。此次出台的《若干政策措施》,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强调构建科技成转果化平台体系。《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推进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建设,给予5年运营经费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

——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提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同类型产品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对创新产品不要求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 

强调构建开放合作格局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当前,我区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无论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还是新兴产业培育壮大,都需要科技创新提供强大支撑,需要全方位激活人才的“一池春水”。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开放合作格局,是吸引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的最有效方式。

——构建开放合作格局方面,《若干政策措施》强调支持全方位协同创新。为吸引国家级高校、科研院所来我区建设创新平台,提升我区科研水平,提出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来内蒙古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按投资额度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一定支持。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为了加强与区外高校、院所和企业的合作,提出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跨区使用机制。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方面,《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要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探索“研发在北上广、转化在内蒙古”的引才模式,构建“人才飞地”。着力培养本土创新人才。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提出建立“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提高“科技兴蒙”行动重大项目管理实施水平,发挥最大效益。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强化科技人才激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可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职数。设立自治区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呼和浩特市创建“北疆科创中心联合体”。 

深化“放管服”改革  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理念,制度"松绑"释放创新活力,提升科研工作者积极性,是《若干政策措施》的又一大重点和亮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推动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针对科研资金存在拨付到位不及时,以及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年底收回,影响科研项目实施进度的问题,提出探索建立自治区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

——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项目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不纳入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以及报酬提取分配等事项,如无合同约定,允许项目组成员自主决定。

——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大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和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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