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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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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培育和壮大我区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2.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申报条件和程序、绩效评价与激励、附则4章,共11条。在总则中,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了定义。在申报管理中,明确了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申报流程和层级管理权限。在绩效评价与激励中,规定了绩效评价和后补助激励的具体标准,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



      

        

3.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答: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4.如何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答: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满足《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且年度工作绩效达到合格标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认定。



      

        

5.对我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是绩效激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采取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有违规办理业务或重大工作失误行为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

二是人才激励。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获得后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员等给予奖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积极性。



      

        

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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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7 00:00  来源: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1.为什么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培育和壮大我区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2.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申报条件和程序、绩效评价与激励、附则4章,共11条。在总则中,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了定义。在申报管理中,明确了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申报流程和层级管理权限。在绩效评价与激励中,规定了绩效评价和后补助激励的具体标准,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



      

        

3.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答:适用于本办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网络平台、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和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4.如何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答: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满足《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且年度工作绩效达到合格标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认定。



      

        

5.对我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激励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是绩效激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采取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公共服务机构有违规办理业务或重大工作失误行为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

二是人才激励。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获得后补助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员等给予奖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积极性。



      

        

6.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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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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