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5-00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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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5-01-03 11:19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及服务业绩评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区、本单位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六条 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分。
第八条 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服务机构划分等级,施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左右,不合格一般占比5%左右。
第九条 对考核评价为一级、二级的服务机构,分别按规定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通过“蒙科聚”平台向区内外宣传推广。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业绩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