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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4-11-29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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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政字〔2024〕45号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所的宣教优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4〕37号)(见附件1)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全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并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

(四)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在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业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高新区、产业园区、现代产业示范园等。

(五)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创意制作等。

(六)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具有区域覆盖能力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以电子媒介(视频、直播、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有具体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三、申报方式和名额

(一)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申报的,由归口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组织所辖区有关单位申报,择优推荐。

(三)各科研院所、中央驻区单位等有关单位申报的,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联合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均可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在申报期内填写申报书(见附件3,或登录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申报方式,在受理期内向归口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局进行申报。

(二)推荐。各归口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支撑材料是否完备,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等认真审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三)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对会议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公示。综合会议评审及实地考察情况,经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五、其他要求

(一)材料。各归口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表(附件2),并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其申报纸质材料(包括申报书、支撑材料)A4双面打印,一式5份,邮寄到自治区科技厅,同时发送电子版。

(二)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三)邮寄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78号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孙云霞  0471-6328711

董鑫宇  13354878574

电子邮箱:nmkepu@126.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表

      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上一篇: 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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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9 18: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科政字〔2024〕45号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所的宣教优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4〕37号)(见附件1)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全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并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

(四)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在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业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高新区、产业园区、现代产业示范园等。

(五)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创意制作等。

(六)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指具有区域覆盖能力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以电子媒介(视频、直播、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有具体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三、申报方式和名额

(一)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申报的,由归口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组织所辖区有关单位申报,择优推荐。

(三)各科研院所、中央驻区单位等有关单位申报的,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联合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均可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在申报期内填写申报书(见附件3,或登录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申报方式,在受理期内向归口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局进行申报。

(二)推荐。各归口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书是否符合要求,支撑材料是否完备,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等认真审核,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

(三)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对会议评审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公示。综合会议评审及实地考察情况,经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五、其他要求

(一)材料。各归口主管部门、各盟市科技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表(附件2),并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其申报纸质材料(包括申报书、支撑材料)A4双面打印,一式5份,邮寄到自治区科技厅,同时发送电子版。

(二)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三)邮寄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78号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孙云霞  0471-6328711

董鑫宇  13354878574

电子邮箱:nmkepu@126.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表

      3.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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