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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2-02-1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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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规字〔2022〕5号

 

各盟市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单位:

科技统计是支撑科技服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规〔2022〕14号)和自治区科技统计工作安排,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区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内容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3.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

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1-3月,基层单位填报;

2022年2-3月,各盟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2-3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8月,各级调查单位数据填报、审核与汇总;

2022年9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请各盟市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自治区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

          苑中英,0471-6328636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

          张松涛,0471-6328523

 

附件: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8日



附件

 

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项目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表。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调查表统计范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科技经费,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拨给地方的各类科技经费。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在报告期开始时结题满一年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

1.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部署在线调查平台;自治区科技厅下发调查表、工作文件和数据填报审核要求,组织全区科技统计年报调查培训。

2.各盟市科技局和有关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及数据汇总报送等各项工作。

3.调查过程中对调查数据及报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数据采集流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1-3月,基层单位填报;

2022年2-3月,各盟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2-3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8月,各级调查单位数据填报、审核与汇总;

2022年9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五、数据报送及验收

1.各盟市科技局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区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3月7日: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

2022年3月9日: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

2022年3月10日: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

2022年3月11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8月-9月,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自治区直属调查单位报送时间见《2022年自治区直属调查单位审核验收时间安排》。

六、数据利用及共享

1.各盟市、有关高校及单位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为保证全区数据和分地域数据的一致性,调查数据须经自治区科技厅和科技部审核验收完成后,方可提供给同级统计局和有关部门。

 


附件: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延长2022年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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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0 16: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科规字〔2022〕5号

 

各盟市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单位:

科技统计是支撑科技服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规〔2022〕14号)和自治区科技统计工作安排,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区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内容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3.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组织实施

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1-3月,基层单位填报;

2022年2-3月,各盟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2-3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8月,各级调查单位数据填报、审核与汇总;

2022年9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请各盟市科技局、有关高校和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自治区2021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

          苑中英,0471-6328636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

          张松涛,0471-6328523

 

附件: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8日



附件

 

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实 施 方 案

 

一、调查项目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表。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

二、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调查表统计范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科技经费,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拨给地方的各类科技经费。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在报告期开始时结题满一年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

1.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部署在线调查平台;自治区科技厅下发调查表、工作文件和数据填报审核要求,组织全区科技统计年报调查培训。

2.各盟市科技局和有关高校要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及数据汇总报送等各项工作。

3.调查过程中对调查数据及报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数据采集流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1-3月,基层单位填报;

2022年2-3月,各盟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2-3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2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1月,培训和布置;

2022年8月,各级调查单位数据填报、审核与汇总;

2022年9月,自治区收表、审核与汇总。

五、数据报送及验收

1.各盟市科技局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区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3月7日: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

2022年3月9日: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

2022年3月10日: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

2022年3月11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2年8月-9月,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自治区直属调查单位报送时间见《2022年自治区直属调查单位审核验收时间安排》。

六、数据利用及共享

1.各盟市、有关高校及单位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为保证全区数据和分地域数据的一致性,调查数据须经自治区科技厅和科技部审核验收完成后,方可提供给同级统计局和有关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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