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09: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6号)的有关要求,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为农牧业、医药、生物、环境、信息、材料、化学、能源8个领域,建设期满3年的46家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填报材料及数据采集时段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近三年来的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加强实验室动态管理。主要评估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内容。
三、评估的工作流程
我厅将组织本次评估,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承担。各实验室要认真、系统总结近三年来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初步成效及存在问题,逐项填写三年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在实验室自评估的基础上,评估流程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分组进行,包含实验室负责人视频答辩、专家质询、专家评议三个环节。
采用网络视频答辩方式。实验室负责人以PPT形式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各方面情况进行汇报(汇报PPT提纲见附件3)。具体答辩日期另行通知。
(二)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选取部分实验室分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研实验室场地、设备等保障条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等方式,对会议评审意见进行复核,总结成效与经验、发现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综合评议。综合考虑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意见,对各实验室建设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和对比分析,形成各实验室评估结果和分档建议。
四、评估的结果分类
本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5个等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实验室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组织参加评估的实验室按照评估要求,在对近三年来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规范填报三年工作总结报告。
(二)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前须在依托单位公示不少于5天。其中涉密数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如实填写所有数据资料,涉及的项目、成果、规章制度等内容,应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提纲见附件4)。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严重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列为“未通过评估类”。
(四)各依托单位将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和附件材料(纸质版一份)于2021年8月10日前报送至科技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cxzxxmk@163.com。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
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王 鑫 0471-6328736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付 婷 0471-6328556
材料报送
地 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716室
邮 编:010010
附件:1. 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汇报PPT提纲
4.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佐证材料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8日
附件1.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doc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模板).docx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佐证材料提纲.docx
关于开展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