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开展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查及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查及抽查范围
截至2018年6月30日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
1.企业自主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
2.企业留存备查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情况。
三、文件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
四、组织和安排
(一)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1.企业依据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对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和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研发项目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企业可利用相关财务管理软件完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更新《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为服务企业自查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了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及费用管理软件》,企业可根据需要登录评价工作系统后免费使用。
2.企业依据财务等相关报表对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中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成本费用等主要数据进行自查。相关数据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企业可更新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具体方式:登录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评价信息”模块——点击《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对应操作栏中的“附表”按钮——按提示完成所有信息补录——点击保存并提交。
3.企业经自查,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无需进行反馈;重新自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可、提出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具体操作方法:登陆评价工作系统,点击左侧导航栏“申请撤销”模块,按系统提示写明具体原因,上传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表》扫描件,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申请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信息抽查
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10月8日前按5%比例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各盟市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核查。信息抽查工作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1.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核查。
2.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抽查发现,企业主要数据不合理并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判定的,企业应在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企业编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请各评价工作机构重视和组织好此本次自查及抽查工作。强化企业履行自查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企业完善规范研发支出辅助账。跟踪处理自查及抽查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
(二)自查抽查报告
各盟市评价机构对辖区内的自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抽查情况工作报告,于2018年10月19日前邮寄至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同时将电子版传至邮箱:nmgjhc@163.com。
联 系 人: 杨瑞 0471-6282144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314 88656316
附件:1.2018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