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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如何划分→自治区改革方案来了!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4-01-17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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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区与盟市权责。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自治区与盟市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对盟市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盟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盟市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科技工作特点,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8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盟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等予以支持;盟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盟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区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盟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盟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盟市委托业务,由盟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盟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自治区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积极给予支持。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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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如何划分→自治区改革方案来了!

发布时间:2024-01-17 23:34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

为加快推进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区与盟市权责。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自治区与盟市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对盟市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盟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盟市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科技工作特点,自治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8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盟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等予以支持;盟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盟市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区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盟市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盟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盟市委托业务,由盟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盟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自治区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地方实际积极给予支持。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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