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
发布时间:2024-05-15 11:41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是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方式。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