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创新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4-05-15 11:02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是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方式。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附件:

上一篇: 如何管理与考核自治区星创天地?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创新平台
创新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

发布时间:2024-05-15 11:41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与评估,是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方式。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附件: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