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创新松绑 向效能聚焦——解析《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革亮点

发布日期:2025-03-10 09:21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加快落地,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高效“1+7+N”科技政策体系。科研经费管理作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重要内容,备受瞩目,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对于加速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申报评审和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举措,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保障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政策之力驱动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持续松绑减负  更加顺应科研活动规律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等改革举措,通过“放权、松绑、激励、规范”相结合,逐步打破“重分配、轻监管”“重过程、轻结果”积弊。

此次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将科技资金调整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与自然科学基金两个专项资金。原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整合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提升支持基础研究能力,明确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将“指定菜谱”改为“自主点餐”,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资源,“减负松绑”专心投入主责主业,加快成果产出。

《资金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收回资金。此前,原政策对项目终止统一追回资金,未区分失败原因。此次新政明确,既要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也要让探路者轻装上阵。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因技术路线失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因素终止项目,仅收回结余资金,不追缴已合规支出,释放出强烈“宽容失败”信号。

此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方面提出,对结余资金超过30%的项目,要求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避免“重立项、轻执行”怪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将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合并为一次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减少重复检查,为科研人员创造更为舒适宽松的创新环境。

聚焦创新效能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科技计划实施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基础研究五大类,主要由具有科研能力的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承担。

科技资金管理的核心在于效能。《资金管理办法》聚焦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如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研究项目效益并不立竿见影,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将采取事前资助,推动高风险、高潜力科技项目发展。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这种方式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事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本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与弹性决策机制设计,破解重大科技项目多头管理难协调与特殊需求缺通道两大难题,提出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协议组织;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此新规旨在在进一步整合资源,以灵活机制,提高项目执行率。

为解决科研人员“等米下锅”,减少资金拨付在途时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拨付时限,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仪器采购方面,推出“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实行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制度,让科研人员不再为设备采购耗时耗力,为创新“加码加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附件:

上一篇: 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下一篇: 一图读懂 |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创新联合体实施方案》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为创新松绑 向效能聚焦——解析《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革亮点

发布时间:2025-03-10 09:4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加快落地,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高效“1+7+N”科技政策体系。科研经费管理作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重要内容,备受瞩目,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对于加速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重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申报评审和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提出35条具体举措,有的放矢、精准发力,保障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政策之力驱动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持续松绑减负  更加顺应科研活动规律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等改革举措,通过“放权、松绑、激励、规范”相结合,逐步打破“重分配、轻监管”“重过程、轻结果”积弊。

此次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将科技资金调整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与自然科学基金两个专项资金。原有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整合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提升支持基础研究能力,明确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将“指定菜谱”改为“自主点餐”,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资源,“减负松绑”专心投入主责主业,加快成果产出。

《资金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对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收回资金。此前,原政策对项目终止统一追回资金,未区分失败原因。此次新政明确,既要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也要让探路者轻装上阵。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因技术路线失败、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非主观因素终止项目,仅收回结余资金,不追缴已合规支出,释放出强烈“宽容失败”信号。

此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方面提出,对结余资金超过30%的项目,要求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避免“重立项、轻执行”怪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将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合并为一次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减少重复检查,为科研人员创造更为舒适宽松的创新环境。

聚焦创新效能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科技计划实施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提升、基础研究五大类,主要由具有科研能力的高校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承担。

科技资金管理的核心在于效能。《资金管理办法》聚焦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进行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如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研究项目效益并不立竿见影,投资大、见效慢,社会资本往往不愿意投入,但这些研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将采取事前资助,推动高风险、高潜力科技项目发展。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施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这种方式特点,是项目先实施后拨款,财政经费投入与科研产出挂钩。事后补助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一项重要政策,从重过程转变为重结果,有利于提高本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打水漂”现象。

修订后《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与弹性决策机制设计,破解重大科技项目多头管理难协调与特殊需求缺通道两大难题,提出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协议组织;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此新规旨在在进一步整合资源,以灵活机制,提高项目执行率。

为解决科研人员“等米下锅”,减少资金拨付在途时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拨付时限,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盟市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盟市、旗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仪器采购方面,推出“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实行限时5个工作日办结制度,让科研人员不再为设备采购耗时耗力,为创新“加码加速”。


附件:

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