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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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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文件精神。

二、出台目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

三、重要举措

《核定办法》明确了核定条件、核定程序、事项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一)核定条件

明确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在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由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明确了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的核定程序,根据四类科研机构的不同特点,分别对四类科研机构的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以及名单抄送对象。

(三)事项变更

明确了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要按规定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明确了科研机构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撤销资格,并报送相关部门。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享受政策的科研机构的范围

享惠主体由原来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等增加到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自治区级转制院所和自治区级、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二)科研机构名单确定

“十四五”政策明确要求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十三五”政策无此要求。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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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7 14:4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文件精神。

二、出台目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科研院所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

三、重要举措

《核定办法》明确了核定条件、核定程序、事项变更等方面的内容

(一)核定条件

明确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在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由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明确了申请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的核定程序,根据四类科研机构的不同特点,分别对四类科研机构的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以及名单抄送对象。

(三)事项变更

明确了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要按规定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明确了科研机构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撤销资格,并报送相关部门。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享受政策的科研机构的范围

享惠主体由原来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等增加到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自治区级转制院所和自治区级、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二)科研机构名单确定

“十四五”政策明确要求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科研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十三五”政策无此要求。

 



附件: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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