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16:52 来源: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为使创新创业主体进一步了解政策、用好政策,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负责人就《办法》通过采取创新管理方式、健全孵化链条体系、突出专业孵化器培育建设、注重上下联动、优化资金支持方式等五项新举措,推动自治区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的科学构建、高质量发展等进行了如下重点解读:
一是创新管理方式。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调动全社会建设孵化器、加速器积极性,将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申报工作由认定制改为备案制,将备案管理、火炬统计调查与绩效评价相挂钩,持续加强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形成优胜劣汰、有出有进的良性局面。新《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附必要证明材料。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应按要求及时参加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统计数据;火炬统计不齐全的在绩效评价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撤销自治区级备案资格。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
二是健全孵化链条体系。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新《办法》在总则中对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功能定位予以明确,并单列第三章明确自治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新《办法》的印发,也标志着自治区正式开启加速器的培育建设工作。
三是突出专业孵化器培育建设。新《办法》在第二章第七条单独明确自治区级专业孵化器的备案条件,在第六章第三十三条鼓励自治区内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四是注重上下联动。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从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备案条件、备案程序等方面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应要求保持了更好的衔接对应关系,有利于推动更多自治区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
五是优化资金支持方式。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优先推荐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备案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孵化器和加速器须填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参加下一批次绩效评价时在自评报告中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导获补助的孵化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成果管理与转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