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 办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7 10:58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社发处
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促进自治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对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区域布局,解决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创新不足、水平不高,整体发展滞后问题,我厅对201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同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附件4)。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定位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我国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
三、《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由六个部分35条组成。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和评审、建设运行管理、绩效评估、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对中心分级分类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明确了中心的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中心的组织推荐部门及主要职责等。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部分。管理部门围绕国家中心布局规划,立足我区优势医疗资源,根据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明确了申报中心建设的单位应满足《办法》的基本条件、申报、受理的途径及组织评审的程序。
管理部门根据能力评估和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确定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向社会公示后发文确认。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部分。批准建设后,中心依托单位须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待管理部门审定后,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完成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
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实行依托单位委托主任负责制,设立学术委员会中心建设,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章绩效评估部分。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
管理部门对中心绩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奖惩: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部分。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其中,“XXXX”应根据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疾病确定,制牌格式由科技厅统一规定。成员单位可挂“内蒙古自治区(XXXX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内蒙古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