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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

划重点!解读内蒙古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02-2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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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政治生态。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处理规定》是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在起草过程中,自治区科技厅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及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印发了《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国科发监〔2020〕61号)的文件精神为指引,以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文件为基础,明确了在评审过程中请托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措施。《处理规定》总共十三条措施。从四个方面划重点解读《处理规定》,可谓干货满满。

 

划重点一:

科技评审工作请托行为包括哪些?

科技评审工作是指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载体、科技人才、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涉及的评审、认定、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行为。

评审过程中请托行为包括:

·探听尚未公布的专家信息、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搞“人情评审”,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

·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程序。

·影响项目监督检查和实地考察的其他请托行为。

 

划重点二:

实施请托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如何处理?     

·初次实施请托行为的, 3年(含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两次以上实施请托行为的,3-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有组织的实施请托行为,从重处理。

划重点三:

接受请托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以及因请托行为获得的项目、成果如何处理?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 3年内(含3年)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造成评审无法进行或取消评审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对参与请托行为的工作人员,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对因请托行为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荣誉、资格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资金、证书和奖金等。

划重点四:

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处理结果管理

·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实施请托行为的人员、单位,从重处理。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存在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评审组织单位、申报单位发生请托行为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评审或承担科技活动的资格。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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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划重点!解读内蒙古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14:00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为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杜绝“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政治生态。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处理规定》是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在起草过程中,自治区科技厅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及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印发了《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国科发监〔2020〕61号)的文件精神为指引,以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文件为基础,明确了在评审过程中请托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措施。《处理规定》总共十三条措施。从四个方面划重点解读《处理规定》,可谓干货满满。

 

划重点一:

科技评审工作请托行为包括哪些?

科技评审工作是指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创新平台载体、科技人才、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奖励等工作中涉及的评审、认定、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行为。

评审过程中请托行为包括:

·探听尚未公布的专家信息、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搞“人情评审”,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

·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程序。

·影响项目监督检查和实地考察的其他请托行为。

 

划重点二:

实施请托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如何处理?     

·初次实施请托行为的, 3年(含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两次以上实施请托行为的,3-5年(含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有组织的实施请托行为,从重处理。

划重点三:

接受请托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以及因请托行为获得的项目、成果如何处理?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 3年内(含3年)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造成评审无法进行或取消评审的,5年以上直至永久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对参与请托行为的工作人员,调离评审管理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对因请托行为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荣誉、资格等,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并追回资金、证书和奖金等。

划重点四:

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处理结果管理

·对干扰、妨碍调查的实施请托行为的人员、单位,从重处理。

·对请托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存在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对请托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评审组织单位、申报单位发生请托行为的,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取消评审或承担科技活动的资格。 



附件:

政策原文

  • 《科技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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