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有哪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1-02-04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大家详细了解新政内涵,创新内蒙古特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Q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不断加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服务,是推进基础研究的重要举措。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基字〔2014〕5号)于2014年7月印发实施,对指导和促进我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新时代对基础研究的新要求已经不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要求,科技厅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这次修订和施行,对进一步提升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水平,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强化我区基础研究,提升我区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相衔接,鼓励支持我区科技人才积极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将发挥重要作用。
Q
《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框架与起草过程?
A:
这次修订《管理办法》,我们紧紧围绕深入贯彻“科技兴蒙”行动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符合我区基础研究工作实际的项目管理办法,积极构建我区基础研究项目支持体系。本《管理办法(试行)》包括8个部分,共49条。
修订过程中,我们在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征求厅内各处室意见的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又征求了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等9家高校和科研院所、12个盟市科技局及财政厅等15个厅局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1条,整体采纳16条,吸收采纳20条,未采纳5条。可以说,做到了开门问策、集思广益。
Q
《管理办法(试行)》有哪些工作考虑?
A:
《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总体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总体要求;二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三是将多年实践总结出来的符合我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际的有益经验固定下来;四是切实发挥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我区基础研究的导向作用。
Q
《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A:
实施“科技兴蒙”行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我们在修订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过程中,主动贯彻落实。若要划一划重点内容,我们也可以点出一些,如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重点项目重点资助“科技兴蒙”行动中的重点领域。而在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则是明确评审专家评审标准需考虑基金项目研究内容与“科技兴蒙”行动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关联性等。
Q
《管理办法(试行)》在人才类型项目中有哪些变化?
A:
《管理办法(试行)》适当放宽了对申请人申报条件的限制。如第三章第十四条和第四章第十七条,这两条将人才类基金结合自治区科研人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对申请人申报门槛的限制,首先是年龄限制由原来的杰出青年培育基金要求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基金年龄不超过35周岁,调整为杰出青年基金年龄不超过45周岁、青年基金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与国家对应同类型人才项目年龄保持一致;取消了博士学位的硬性要求,破除人才类项目申报条件中的唯学历现象,注重对申报人的实际科研业绩的评价。
Q
《管理办法(试行)》在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上涉及哪些内容?
A:
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试行)》,在重预防、重诚信方面特色明显,注重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能下放给依托单位的管理职责尽量下放,同时加强对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的监督、加强科技行政部门服务意识。
在“放”方面,将原来由科技厅审批的部分事项权力下放至依托单位。如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负责人、参与人员及调整项目研究内容的管理权限下放依托单位,实行科技厅备案制。
在“管”方面,新增了诚信管理的要求,如第七章中明确自治区科技厅将加强诚信管理,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依托单位的管理行为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
在“服”方面,强调科技厅的服务意识,如第二章第九条,对依托单位的注册受理由原来的每年受理一次修改为随时受理,定期审核办理;基于新的项目管理系统,常年提供在线填报服务,定期组织评审和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