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助推创新政策落实落地
发布时间:2020-09-15 00:00 来源: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是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解决税务部门难以确定企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研发项目的问题,2017年6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为政策的落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从2017年到2019年,享受政策的企业数从331户增长到864户,加计扣除额从17.46亿元增长到51.69亿元。
随着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的加大和企业技术创新意识的增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需求大幅增加。为进一步优化项目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自治区科技厅借鉴了部分省区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近几年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对原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初稿完成后,先后征求了厅内各处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网站点击阅读量达到了10343次,共收到反馈意见28条。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我们最终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印发并实施。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共12条、6个附件,对依据、适用对象和鉴定工作范围进行了阐述;明确了鉴定工作的组织、鉴定内容和鉴定程序;建立了鉴定的复核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经费来源;强调加强领导和督查落实,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进一步明确了鉴定范围 (小标)
鉴定范围从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和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修改为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有异议的项目,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体现了“放管服”的原则。
《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主管税务部门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对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材料不全或者费用归集有异议的,不属于鉴定范围。
充分发挥盟市科技部门作用(小标)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充分发挥了盟市和基层科技、税务部门的作用,对于企业承担的盟市级科研项目,可以不再进行鉴定,由盟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即可。
此外,将鉴定工作由科技厅和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研发项目金额分类鉴定,修改为全部由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科技厅主要负责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核工作。
《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提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鉴定申请表》,由盟市税务部门归集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再由自治区税务局转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规定科技管理部门只对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进行鉴定,删除了涉及研发费用的相关内容。
鉴定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的开展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研发费用相关内容不再进行鉴定和说明,由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实。
细化了鉴定工作流程(小标)
新修订的《鉴定办法》对鉴定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优化,明确了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鉴定办法》规定,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及时出具《转请鉴定函》,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转交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旗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无科技管理部门的开发区等,由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转请鉴定函》,经盟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后,同企业提交材料和转请鉴定清单一并报属地盟市科技管理部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定期集中受理、逐件受理等方式受理。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XX盟(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除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外,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通过原渠道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会议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