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1-658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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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内科发〔2019〕43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19-07-15 | ||
公文时效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19 10:50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科协、社科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加快诚信内蒙古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建成覆盖全面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科技强区奠定坚实的创新文化基础。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管理
1.完善科研计划全过程诚信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合同书(任务书等),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各类计划项目指南发布、申报评审、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自治区科技厅、社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研项目立项、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奖励、人才评定等工作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的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于拒绝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的责任主体取消其相应资格。(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结果运用。依托信用中国、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科研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提名、平台载体认定等过程中的责任主体(申请单位、申请人或主持人等)开展科研诚信审核,通过信息比对,分析判断其科研诚信状况,按类别批次出具科研诚信审查报告。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研项目,同时告知责任主体,提供申诉的机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查结果的应用,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人才评定、人才引进、评优评奖、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诚信管理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术论文发表严重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将发表论文“五不准”落实到位,针对买卖学术论文、代写学位论文等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将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诚信与人才评定、职称评定和学位授予挂钩。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等管理机制。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和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和人才评定过程中引入倒查机制。(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5.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科研诚信记录、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审查、案件调查、数据归集、信息发布等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制度。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提高学术期刊影响力。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提高审稿质量和论文水平。严禁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采编内容合作、代写代发骗取版面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国家预警名单和黑名单的学术期刊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监管力度,增加不定期检查频次。科研单位要及时通知科研人员,避免在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采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委宣传部、科技厅、社科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和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要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学习和实践活动,把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等必要环节。科研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论文造假等不实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树立潜心科研、淡泊名利的正确价值观。(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健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自治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调查处理措施,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出版局、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科研诚信评价应用和信用修复机制。相关部门要探索开展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评价工作,并在科研项目申报、平台载体认定、科技奖励、人才评定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应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权益保护、信用修复和自我纠错机制,畅通修复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其科研诚信度。(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科研诚信管理机制。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科研诚信管理,通过章程、岗位说明等内部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范员工科研诚信行为,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和约定。科研机构、高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制定章程。各学术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工作,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对重要科研成果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查处。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等要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研诚信监管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遵守的规则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定期评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科研诚信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履行科研诚信情况。(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科研人员诚信行为准则。研究制定科研人员和科研服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督促引导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3.落实科研诚信第一责任主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本单位科研诚信调查机制,明确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等)
14.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建自治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机构,开展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按照相关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研究制定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处理措施。(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联合惩戒。健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签署《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各单位对相关处理结果相互认可机制,积极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协、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17.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区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与国家科研诚信系统、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对接,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建立自治区科研诚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召集单位、召集人和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科研诚信建设会议,统筹协调自治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学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自治区科研诚信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制度建设等督查工作。各盟市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自治区科技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科协、社科联、各盟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的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公布处理结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协、各盟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评估和交流合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的监测评估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评估办法,建立指标合理、评价科学的科研诚信评估体系,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积极开展交流合作,认真研究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自治区科技厅、社科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协、各盟市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