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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一图读懂《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5-04250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平字〔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8-27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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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自治区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聚焦自治区主导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以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核心,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有效衔接,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在自治区集聚,优化整合区内本行业领域创新资源、创新力量,产学研协同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形成若干具有广泛辐射带动作用的创新高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遵循“聚焦产业、创新机制、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强总体创建工作的顶层设计与有序衔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为总体创建工作提供支撑。

第五条 盟市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主责单位,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研究确定建设模式、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提出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议,落实具体创建工作,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组建,落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独立运行。

第七条 共建单位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成。共建单位与牵头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共同建设、治理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章 布  局

第八条 科技厅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优化技术创新中心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组建单位针对不同领域特点和创新规律,可采用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一)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由企业牵头建设,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二)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三)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十条 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单位和牵头建设单位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筹建期内,每年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开办运行经费,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二)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三)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建设意向。组织单位推荐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意向,并将建设方案报送至科技厅,推荐意向常年受理。

(二)制定年度布局计划。科技厅结合组织单位推荐意见拟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布局计划。

(三)建设方案完善。组织单位组织牵头建设单位完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和条件。

(四)专家咨询论证和批复。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评估,对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评估的,经公示无异议,科技厅批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五)组织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筹建。

第十二条 对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有利于履行法人主体责任的人员、财务、资产、项目、设备等日常管理制度。依据实际情况,技术创新中心可注册为企业类和非企业类(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类型。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组织单位、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负责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制修订章程,审定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聘任主任、副主任和首席科学家,确定法定代表人,考核年度建设运行绩效等。理事会名单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中心主任(总经理)、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一般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职全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担任主任。若主任为兼职人员,则应设立全职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执行主任1名。主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技术创新中心全面工作,主任(执行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推荐,组织单位审核,报科技厅备案后,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员工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建立高水平产学研用融合的科研攻关团队。单聘人员占专职固定人员的比例不能低于50%,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得在其他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兼职。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多功能的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研试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示范应用等平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在技术创新中心本部之外必须设立的,定位清晰、任务明确、与技术创新中心一体化建设运行的实体平台基地。

技术创新中心应严格规范分支机构建设并统一管理,同一地区、同一方向不重复建设,一般不超过3个。分支机构核心使命与技术创新中心一致,一般分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成果示范应用等三类。技术创新中心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拟建分支机构的功能定位、重点任务、核心团队、组建模式、管理机制等。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技术创新中心任命。分支机构应建立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且组织有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为2年。期满应接受考核,建设方案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重点包括功能定位实现、治理体系建立、创新资源配置、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攻关产出及支撑培育科技标杆企业等。筹建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考核申请,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厅考核的,正式批准成立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XX”。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重大科技任务凝练和攻关组织机制,组织区内外科技标杆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学家等聚焦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凝练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协助相关部门编制产业链创新图谱,提出并不断更新完善产业链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张清单,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服务行业企业发挥“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的工作机制,主动征集凝练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协调共同出资、组织联合攻关;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为行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创新中心独有或共有的知识产权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法人实体名称,并优先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大力推动自主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技术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抓好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科研诚信内部治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人才培养、考核评估等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报告,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遵循以下要求。

(一)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建设布局等影响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保障条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经理事会(董事会)审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二)技术创新中心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主任(执行主任)、首席科学家等变更需经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后报组织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三)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牵头建设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牵头建设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七)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筹建期结束批准成立后,每三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厅资金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科研产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并按照《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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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5-04250
文  号 内科平字〔2025〕1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5-08-27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8 09:57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自治区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聚焦自治区主导产业及优势特色产业,以前沿引领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核心,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有效衔接,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在自治区集聚,优化整合区内本行业领域创新资源、创新力量,产学研协同推动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形成若干具有广泛辐射带动作用的创新高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遵循“聚焦产业、创新机制、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强总体创建工作的顶层设计与有序衔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为总体创建工作提供支撑。

第五条 盟市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主责单位,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资源整合,研究确定建设模式、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提出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议,落实具体创建工作,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组建,落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独立运行。

第七条 共建单位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成。共建单位与牵头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共同建设、治理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章 布  局

第八条 科技厅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优化技术创新中心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组建单位针对不同领域特点和创新规律,可采用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一)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由企业牵头建设,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二)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三)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十条 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单位和牵头建设单位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筹建期内,每年提供不少于500万元的开办运行经费,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二)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三)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建设意向。组织单位推荐提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意向,并将建设方案报送至科技厅,推荐意向常年受理。

(二)制定年度布局计划。科技厅结合组织单位推荐意见拟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布局计划。

(三)建设方案完善。组织单位组织牵头建设单位完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和条件。

(四)专家咨询论证和批复。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评估,对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评估的,经公示无异议,科技厅批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五)组织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筹建。

第十二条 对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化运行,建立健全有利于履行法人主体责任的人员、财务、资产、项目、设备等日常管理制度。依据实际情况,技术创新中心可注册为企业类和非企业类(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类型。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组织单位、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董事会)负责决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制修订章程,审定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聘任主任、副主任和首席科学家,确定法定代表人,考核年度建设运行绩效等。理事会名单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中心主任(总经理)、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的技术委员会,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一般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职全时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担任主任。若主任为兼职人员,则应设立全职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执行主任1名。主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技术创新中心全面工作,主任(执行主任)由牵头建设单位推荐,组织单位审核,报科技厅备案后,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员工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建立高水平产学研用融合的科研攻关团队。单聘人员占专职固定人员的比例不能低于50%,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得在其他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兼职。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多功能的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科研试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示范应用等平台。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在技术创新中心本部之外必须设立的,定位清晰、任务明确、与技术创新中心一体化建设运行的实体平台基地。

技术创新中心应严格规范分支机构建设并统一管理,同一地区、同一方向不重复建设,一般不超过3个。分支机构核心使命与技术创新中心一致,一般分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成果示范应用等三类。技术创新中心应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拟建分支机构的功能定位、重点任务、核心团队、组建模式、管理机制等。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技术创新中心任命。分支机构应建立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且组织有序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自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为2年。期满应接受考核,建设方案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重点包括功能定位实现、治理体系建立、创新资源配置、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攻关产出及支撑培育科技标杆企业等。筹建期满后,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考核申请,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通过科技厅考核的,正式批准成立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XX”。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重大科技任务凝练和攻关组织机制,组织区内外科技标杆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科学家等聚焦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凝练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协助相关部门编制产业链创新图谱,提出并不断更新完善产业链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张清单,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服务行业企业发挥“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的工作机制,主动征集凝练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协调共同出资、组织联合攻关;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为行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创新中心独有或共有的知识产权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法人实体名称,并优先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大力推动自主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实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技术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抓好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科研诚信内部治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科研活动、人才培养、考核评估等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形成年度报告,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科技厅。

第三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遵循以下要求。

(一)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建设布局等影响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保障条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经理事会(董事会)审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二)技术创新中心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主任(执行主任)、首席科学家等变更需经理事会(董事会)审定后报组织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三)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牵头建设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牵头建设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七)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科技厅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筹建期结束批准成立后,每三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厅资金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科研产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并按照《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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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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