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4-037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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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信访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5-30 10:40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为维护和规范我厅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信访事项及时办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信访工作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依法由我厅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我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科技厅信访工作坚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厅各处室和厅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政策,严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信访事项办理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包案厅领导是包案信访事项的责任领导。
第五条 办公室
1.负责受理本厅职责范围内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负责对上级部门、自治区信访主管部门转来、信访人直接提出、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3.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向厅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4.负责及时向自治区信访主管部门报送我厅信访工作情况,按照要求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
1.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负责人是包案信访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2.负责办理属本处室、本单位包案的信访事项;
3.负责包案信访事项化解到位、销号结案,教育疏导信访人不以任何形式再次上访。
第三章 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首访接待。办公室负责来访群众的首访接待工作,在信访接待室请信访人填写登记表,明确诉求,对于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报请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厅领导批示转交包案处室、单位办理。对于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接访地点为厅机关一楼信访接待室,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接访地点。
第八条 上级部门移交信访事项受理。科技厅接到上级部门、自治区信访主管部门移交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符合规定、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呈报厅领导阅批并根据批示办理;经甄别,不符合规定、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信访管理部门申请转交其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属于下级科技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转送下级科技部门。
第九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已经按程序办理完结的信访事项、已回复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或内容不清的来信,从简登记,按存信处理,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包案处室、单位接访。包案处室、单位及时与来访群众对话,了解详细情况,能当场处理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当场处理的告知答复时间,做好上访群众的劝返工作。对于要求见厅领导的,由包案处室、单位视情况并请示有关领导决定。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应当随时注意观察来访人员情绪,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对到自治区信访管理部门上访的信访人,办公室、包案处室单位及时与自治区信访管理部门沟通对接,按照自治区信访管理部门要求受理办理。
第十三条 已受理信访事项办理。包案处室、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包案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案处室、单位应当主动沟通联系信访人,依法按政策解决合法合理诉求,对诉求合理的及时解决问题、诉求无理的进行思想教育、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及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
第十四条 归档管理。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将所有资料(答复意见书、息诉罢访承诺书、送达回执单、处理报告等)及时交机要室归档。
第四章 群体性信访和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集体来访。上访现场应当由办公室、包案处室单位、保障中心等相关人员共同接访,稳定上访人员情绪,维持上访现场秩序,并立即向厅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群体性上访。物业公司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并迅速赶往现场进行登记、接待,安抚信访人员情绪,按照厅领导指示办理上访现场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下列非正常上访行为,可商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的;严重损害接待场所公共财物的;已经接待处理或已结案,不返回仍来缠访的;在接待过程中发生信访人自杀、自残或疾病发作的;在场接待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120电话,以最快速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报告厅领导。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提出不合理诉求时,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教育,经劝阻和教育无效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来访人员表示要到北京、敏感部门上访或有过激言行的,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并迅速向自治区信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处室、厅属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信访异常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