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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一图看懂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106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成字〔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03-22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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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成字〔202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国家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科技厅”)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盟市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众创空间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众创空间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第八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的纵深发展,围绕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独立法人机构运营。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自治区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固定的孵化场所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项目路演区、项目洽谈室、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休闲活动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7.具有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8.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每年获得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证书为准)。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由自治区内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运营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2.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4.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具有专职服务人员、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拥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每年有不低于2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

8.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程序: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对外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出具书面意见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予以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按要求参加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并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变更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报告。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行为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备案资格:

1.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4.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5.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主动放弃备案资格的。

被撤销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备案众创空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的备案时间依次安排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火炬统计报表不齐全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众创空间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3.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4.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1.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2.对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3.对考核周期内首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国家众创空间,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资格,同时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须填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参加下一批次绩效考核时在自评报告中须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众创空间所在盟市旗县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基地(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及其服务对象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及其服务对象。引导和鼓励众创空间的入驻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三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众创空间组建联盟或联合体,促进区域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众创空间

分值

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值

基础条件

(15%)

聚集创新

创业情况

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数

5

5

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5

5

众创空间新注册成立企业数量

5

5

服务能力

(60%)

服务能力

(60%)

提供创新

服务情况

签约并服务于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情况

5

4

为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和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

10

12

与孵化器、园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对接,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情况

5

5

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情况

5

5

众创空间及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情况

5

4

提供创业

投融资

服务情况

众创空间自有种子(孵化)基金情况

5

5

考核期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

5

5

孵化服务

队伍情况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数量及接受专业培训情况

5

5

聘任专兼职创业导师数量以及创业导师开展咨询辅导情况

5

5

开展创业教育

培训和创新

创业活动情况

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教育培训情况

5

5

众创空间推荐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数量和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及获奖情况

5

5

服务成效

(25%)

可持续

发展能力

建设

情况

众创空间总收入及增长率

2

2

众创空间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特别是带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情况

10

8

众创空间毕业企业情况

3

4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

2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3

3

外部合作、品牌和文化建设、新闻媒体宣传、数据统计等社会影响力情况

5

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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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科成字〔2022〕13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2-03-22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17:48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内科成字〔202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国家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等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众创空间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1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科技厅”)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盟市科技局,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是众创空间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众创空间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第八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的纵深发展,围绕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独立法人机构运营。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自治区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固定的孵化场所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项目路演区、项目洽谈室、会议室、专业设备区、休闲活动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7.具有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设立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8.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每年获得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以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证书为准)。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由自治区内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运营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2.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3.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不低于500平方米或不少于25个创业工位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4.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特别是已有专业化的创客及创业团队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具有专职服务人员、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拥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每年有不低于2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

8.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的程序: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对外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出具书面意见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予以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按要求参加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并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变更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报告。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行为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备案资格:

1.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4.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5.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主动放弃备案资格的。

被撤销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备案众创空间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众创空间的备案时间依次安排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火炬统计报表不齐全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众创空间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3.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4.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1.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2.对绩效考核优秀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3.对考核周期内首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国家众创空间,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资格,同时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须填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参加下一批次绩效考核时在自评报告中须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众创空间所在盟市旗县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基地(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及其服务对象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及担保机构投向众创空间及其服务对象。引导和鼓励众创空间的入驻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赛事。

第三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众创空间组建联盟或联合体,促进区域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众创空间

分值

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值

基础条件

(15%)

聚集创新

创业情况

场地面积和创业工位数

5

5

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数量

5

5

众创空间新注册成立企业数量

5

5

服务能力

(60%)

服务能力

(60%)

提供创新

服务情况

签约并服务于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情况

5

4

为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服务和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对接并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案例数量

10

12

与孵化器、园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对接,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的情况

5

5

众创空间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和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情况

5

5

众创空间及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情况

5

4

提供创业

投融资

服务情况

众创空间自有种子(孵化)基金情况

5

5

考核期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

5

5

孵化服务

队伍情况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数量及接受专业培训情况

5

5

聘任专兼职创业导师数量以及创业导师开展咨询辅导情况

5

5

开展创业教育

培训和创新

创业活动情况

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和创业教育培训情况

5

5

众创空间推荐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数量和组织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及获奖情况

5

5

服务成效

(25%)

可持续

发展能力

建设

情况

众创空间总收入及增长率

2

2

众创空间内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特别是带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的情况

10

8

众创空间毕业企业情况

3

4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

2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3

3

外部合作、品牌和文化建设、新闻媒体宣传、数据统计等社会影响力情况

5

6


附件:

政策解读

  • 一图看懂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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