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科技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70314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发成字〔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14:42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

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12 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精准支持,鼓励先进适用技术和服务在我区落地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交易后补助是指对已在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偿技术转移转化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的激励性、普惠性补助,补助对象分为交易方后补助和服务方后补助。主要支持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技术转让、许可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可申请后补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按年度股权实际收益申请后补助。

第四条  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助计划等。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承担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审核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等负责受理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材料、初审并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应在年度补助规定时间范围内。

(一)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技术成果,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购买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2.购买技术成果后在自治区内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应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二)供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技术成果或受委托定向开发技术,需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同。

2.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需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三)服务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效促成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或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

2.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需签订技术转让、许可三方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服务的,需根据服务类型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合同。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兽药权、动物疫苗权等权属类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

第八条  上年度已获后补助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交成果转化绩效报告。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后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

(二)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

(三)申请单位是技术转卖、转包交易中间方的;

(四)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法人的;

(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相关的设计、安装、监理、软硬件维护升级服务等交易活动。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网上申报。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技术交易后补助申请。申报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需求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以技术转让方式购买技术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二)供给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收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实施技术转让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5.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技术成果出资和约定权属协议、股权收益凭证等材料。

(三)服务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金额、服务客户数、资产负债表、服务报酬的银行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分级审核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二)复审。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单项交易补助金额大于50万元,或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的供需双方均为区内企业且补助金额合计大于10万元的技术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验证。

(三)审定。自治区科技厅对交易方后补助项目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件下载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科技规范性文件
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70314
文  号 内科发成字〔2021〕1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12-20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4:42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

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12 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精准支持,鼓励先进适用技术和服务在我区落地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交易后补助是指对已在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实施有偿技术转移转化交易及相关服务进行的激励性、普惠性补助,补助对象分为交易方后补助和服务方后补助。主要支持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技术转让、许可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活动,可申请后补助。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按年度股权实际收益申请后补助。

第四条  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助计划等。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承担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等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审核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的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等负责受理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材料、初审并推荐,协调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合同并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应在年度补助规定时间范围内。

(一)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技术成果,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购买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服务,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2.购买技术成果后在自治区内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应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二)供给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技术成果或受委托定向开发技术,需签订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同。

2.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需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三)服务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效促成科技成果在自治区转化落地,或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

2.促成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需签订技术转让、许可三方合同或技术中介合同;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服务的,需根据服务类型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合同。

3.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兽药权、动物疫苗权等权属类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相关权属变更文件。

第八条  上年度已获后补助项目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交成果转化绩效报告。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后补助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的不重复补助。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低于1万元的;

(二)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

(三)申请单位是技术转卖、转包交易中间方的;

(四)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法人的;

(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相关的设计、安装、监理、软硬件维护升级服务等交易活动。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网上申报。自治区科技厅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技术交易后补助申请。申报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需求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以技术转让方式购买技术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二)供给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3.银行收款凭证及相应交易发票;

4.实施技术转让的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5.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技术成果出资和约定权属协议、股权收益凭证等材料。

(三)服务方

1.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2.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金额、服务客户数、资产负债表、服务报酬的银行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分级审核

(一)初审。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二)复审。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成专家组对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进行评审;对单项交易补助金额大于50万元,或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的供需双方均为区内企业且补助金额合计大于10万元的技术交易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验证。

(三)审定。自治区科技厅对交易方后补助项目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根据审查意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