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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64411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发计字〔2015〕12号
成文日期 2015-11-1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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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相关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盟市科技局、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5年1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自治区相关厅局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协调一致、稳步实施,在自治区科技厅先行试点,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并逐步覆盖教育、工业、农业、卫生等行业部门主管的科技计划。坚持统一标准、集成管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统筹科技报告工作流程,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受控使用,做好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推动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区科技计划、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衔接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我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厅局或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各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应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建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技术总结报告。

(二)项目(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报告。

有条件的部门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工作管理。

(一)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是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现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计划指定渠道呈交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二)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对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三)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收集的科技报告,应遵照相关科技报告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计划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自治区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要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或专项工作预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项目管理部门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并将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章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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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64411
文  号 内科发计字〔2015〕1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15-11-1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 09:21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各相关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盟市科技局、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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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自治区相关厅局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总体目标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协调一致、稳步实施,在自治区科技厅先行试点,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并逐步覆盖教育、工业、农业、卫生等行业部门主管的科技计划。坚持统一标准、集成管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统筹科技报告工作流程,做好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受控使用,做好科技报告的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推动科技报告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区科技计划、与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衔接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我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厅局或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撰写和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各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应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建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技术总结报告。

(二)项目(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报告。

有条件的部门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工作管理。

(一)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是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现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计划指定渠道呈交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二)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对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三)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对收集的科技报告,应遵照相关科技报告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计划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和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中心应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自治区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要费用应统一纳入相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或专项工作预算。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项目管理部门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并将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申报成果奖励和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章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活动,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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