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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有问有答/《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43684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发基字〔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5-24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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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批复成立,依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实验室。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安排部分领域实验室分组进行。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须参加评估。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发展。主要评估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基本依据,主要是三年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须按要求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 所提交的三年工作总结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包括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和听取现场答辩,经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选取一定比例实验室分组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结合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实验室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条件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六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五类。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实验室,经公示无异议后,优先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研发条件提升、开放合作及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通过检查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检查的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实验室、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自治区科技厅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内科发基字〔2018〕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备注:基础研究类评估指标适用于依托高校建设的实验室;

      应用基础研究类评估指标适用于依托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实验室。

      市(盟)厅共建类实验室据实适用。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发条件与能力

1. 实验室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

符合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定位要求,地区特色鲜明。有 3-5 个明确的研究方向,有 3 年清晰的发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和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本领域内的研究中心,对学科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

2. 依托单位研发投入及科研基础条件

依托单位应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实验室运行。主要评估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科研和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才培养与引进经费、仪器设备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基础条件经费)。以及实验室的科研基础条件情况。

3. 承担科研任务

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和组织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主要评估新增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及获得资助的经费情况。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4. 标志性成果

产出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标志性研究成果(重大科学发现、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等),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汇总和拼凑。主要评估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1-2 项标志性重大研究成果,注重投入产出比。标志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基础性工作成果分类。

4.1 基础研究成果

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成果,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其中国内科技期刊原则上不少于1/3。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学术专著主要评估实验室各个研究方向上的专著(实验室人员为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4.2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重大需求和在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等。主要评估实验室人员申请和获得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制(修)定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等的水平及行业影响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层次提升,培养产生杰出人才,实验室人员获得的其他相关奖励等。

4.3 基础性工作成果

主要评估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或自治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成果转化及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成果的可转化性高,转让和推广应用情况良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主要评估技术成果转让和转化情况,以及为政府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情况等。

三、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6.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在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各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主要评估实验室主任与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的科研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学科影响力,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重大课题情况等。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且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7. 团队结构及人才培养

实验室固定人员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注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别注重青年研究骨干的比例和作用。主要评估团队的规模、专业配置、年龄层次、岗位设置、职称比例,人才成长和学术水平。培训与培养行(产)业技术人员情况,引进和培养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博士后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情况等。实验室流动人员数量、层次、学术水平,在本实验室工作方式、时间以及对固定人员的影响等。

实验室固定人员是指依托单位在编,与实验室签订固定人员合同的人员;流动人员是指依托单位在编或非在编,与实验室签订流动人员合同的人员。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8.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实验室应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充分的人财物调配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在内),财务管理规范,激励创新政策措施得力,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学术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实验室面积、岗位津贴分配、经费和后勤等方面对实验室有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管理办法中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材料纳入评估范围。

9. 开放、合作与交流

与国际、国内一流科研机构和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交流情况(含科研合作、产学研合作、开放课题、与其它实验室联动、学术交流等);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情况;实验室开展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开放情况。

10. 实验室文化

具有积极创新、良好协作、学术民主、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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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1-43684
文  号 内科发基字〔2021〕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5-24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17:45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我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批复成立,依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实验室。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安排部分领域实验室分组进行。批复满3年的实验室均须参加评估。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3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发展。主要评估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及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七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基本依据,主要是三年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参加评估的实验室须按要求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三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列举的数据和成果必须是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并标注有实验室名称。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评估材料中所列的数据和成果严格审核。同一人不可同时是两个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同一成果被两家以上实验室评估使用时应标注权重,同一实验场地不可同时被两个实验室挂牌。

第十条 所提交的三年工作总结需在依托单位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包括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报告和听取现场答辩,经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根据会议评审结果,选取一定比例实验室分组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结合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实验室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或条件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

第十六条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五类。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实验室,经公示无异议后,优先给予支持,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研发条件提升、开放合作及研发人才引进培养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通过检查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检查的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实验室、拒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学术道德等情况的,其评估结果定为未通过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自治区科技厅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内科发基字〔2018〕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备注:基础研究类评估指标适用于依托高校建设的实验室;

      应用基础研究类评估指标适用于依托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实验室。

      市(盟)厅共建类实验室据实适用。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发条件与能力

1. 实验室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

符合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定位要求,地区特色鲜明。有 3-5 个明确的研究方向,有 3 年清晰的发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和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本领域内的研究中心,对学科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

2. 依托单位研发投入及科研基础条件

依托单位应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实验室运行。主要评估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科研和运行经费投入情况(包括日常运行经费、人才培养与引进经费、仪器设备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基础条件经费)。以及实验室的科研基础条件情况。

3. 承担科研任务

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和组织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主要评估新增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质量及获得资助的经费情况。

二、科研水平与贡献

4. 标志性成果

产出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标志性研究成果(重大科学发现、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等),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汇总和拼凑。主要评估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1-2 项标志性重大研究成果,注重投入产出比。标志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基础性工作成果分类。

4.1 基础研究成果

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评价“三类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成果,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其中国内科技期刊原则上不少于1/3。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

学术专著主要评估实验室各个研究方向上的专著(实验室人员为作者、主编或副主编)。

4.2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重大需求和在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等。主要评估实验室人员申请和获得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制(修)定的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等的水平及行业影响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层次提升,培养产生杰出人才,实验室人员获得的其他相关奖励等。

4.3 基础性工作成果

主要评估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或自治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成果转化及经济和社会效益

研究成果的可转化性高,转让和推广应用情况良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主要评估技术成果转让和转化情况,以及为政府科技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情况等。

三、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6.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在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各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主要评估实验室主任与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的科研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学科影响力,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重大课题情况等。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且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7. 团队结构及人才培养

实验室固定人员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注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别注重青年研究骨干的比例和作用。主要评估团队的规模、专业配置、年龄层次、岗位设置、职称比例,人才成长和学术水平。培训与培养行(产)业技术人员情况,引进和培养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博士后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情况等。实验室流动人员数量、层次、学术水平,在本实验室工作方式、时间以及对固定人员的影响等。

实验室固定人员是指依托单位在编,与实验室签订固定人员合同的人员;流动人员是指依托单位在编或非在编,与实验室签订流动人员合同的人员。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8.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实验室应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充分的人财物调配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在内),财务管理规范,激励创新政策措施得力,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学术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研究生招生、实验室面积、岗位津贴分配、经费和后勤等方面对实验室有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管理办法中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材料纳入评估范围。

9. 开放、合作与交流

与国际、国内一流科研机构和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交流情况(含科研合作、产学研合作、开放课题、与其它实验室联动、学术交流等);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情况;实验室开展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开放情况。

10. 实验室文化

具有积极创新、良好协作、学术民主、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


附件:

政策解读

  • 有问有答/《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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