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2 17: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
为提高自治区科技活动相关信用主体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治区科技活动相关信用主体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科发〔2019〕43号),结合自治区科研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信用评价是指对科研信用主体在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以及据此开展的相应管理和决策工作。
科研信用主体为项目承担(实施)单位、主持人、参加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
科研信用评价主体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监督、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的各信用主体科研信用评价,同时也适应于科研活动违规行为、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案件中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科研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科研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二)对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自筹资金筹集、财务情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三)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跟踪管理、中期评估、随机抽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四)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资金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五)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用主体实施、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以及遵守相关管理制度政策法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科研信用评价分为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一)良好信用指各信用主体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守信情况。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不良信用是指信用主体违反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法违纪,以及管理、服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七条 信用主体科研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从信用良好到严重失信分为四个等级:
(一)评价为科研信用良好的,等级为A;
(二)评价为科研信用一般失信的,等级为B;
(三)评价为科研信用较重失信的,等级为C;
(四)评价为科研信用严重失信的,即“黑名单”,等级为D;
第八条 各信用主体科研诚信原始等级为A级,已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除外。
第九条 信用主体产生不良信用时,按照信用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标准(附件)分类分级进行评价。
第十条 信用主体在1年内,若出现2次同等级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将按照下一等级信用进行评价;若出现2次不同等级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将按失信程度重的等级进行评价;若出现3次及以上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将直接按照严重失信等级(D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不良信用等级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修复:
(一)自动修复:
1.科研信用B等级的信用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A级。
2.科研信用C等级的信用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A级。
3.科研信用D等级的信用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A级。
(二)申请修复:
1.B等级信用主体按照要求已经完成整改,且合格,由属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核查,逐级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现有信用等级的基础上重新评价。
2.信用主体C等级状态满1年、D等级状态满2年,可提出修复申请。
3.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申请修改只能逐级晋级,不得跨越晋级。
4.信用主体为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可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坚持“谁管理、谁评价”的原则,由各组织实施环节的相关部门对其管理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和信用等级建议。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中各业务部门负责。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评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科研活动违规行为处理,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涉及到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由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中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提出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意见和信用等级,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其科研信用评价等级生效。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中的监督部门负责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对评价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按照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科研诚信评价等级结果申诉由信用主体提出申请,属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诉信用主体为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可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主体信用等级情况,在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正常支持或限制:
(一)科研信用A等级的信用主体:
1.信用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主持人、参加人员、的,在凝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采纳其意见建议,正常支持其承担、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2.信用主体为评审专家的,入选为科技人才专家库,正常提供科技咨询、评审。
3.信用主体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常参与项目管理,提供科技服务。
(二)科研信用B等级信用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信用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主持人、参加人员、的,取消其承担、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1年。
2.信用主体为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取消参与评审、管理项目、提供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服务资格1年。
(三)科研信用C等级信用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信用主体为承担单位的,取消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并在恢复资格后,对再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2.信用主体为评审专家,主持人、参与人员、科研人员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3年内不得评审、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3.信用主体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3年内不得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四)科研信用D等级信用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信用主体为承担单位的,取消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在恢复资格后,连续3年对其参与实施的科技计划进行重点监督。
2.信用主体为评审专家、主持人、参加人和科研人员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5年内不得评审、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3.信用主体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5年内不得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更新,并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可通过账户密码登录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当前科研信用情况和评价等级,下载科研信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科技奖提名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标准
表1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评价标准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 2.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4.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等)约定,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5.按期通过项目验收;提交的验收材料真实有效。 6.按要求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评估、统计调查等工作;项目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 7.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8.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9.科研信用评价为良好。 |
同时 具备 |
A |
一般失信 |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为建议整改(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3.年度承担单位逾期未验收或终止项目总数超过2个(含2个),延期验收项目时限以批复为准。 4.不按时向合作单位拨付科研经费的。 5.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调查等材料的。 6.其他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B |
较重失信 |
1.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不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无故不签订任务(合同)书。 3.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 5.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规活动。 6.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的。 7.不按期提交科技报告,多次催促拒不提交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8.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9.项目逾期12个月未能验收,且无相关延期手续的。 10.其他科研较重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C |
严重失信 |
1.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2.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3.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5.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其他严重失信违规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D |
注:一般失信中,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验收结果为结题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年度应验收项目总数的10%;逾期未验收及终止项目数不超过年度应验收项目总数的10%。
表2 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科研信用评价标准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 2.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4.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等)约定,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科技报告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5.按期通过项目验收;提交的验收材料真实有效。 6.按要求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评估、统计调查等工作;项目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考评结果良好。 7.无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 8.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9.科研信用评价为良好。 |
同时具备 |
A |
一般 失信 |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为建议整改(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3.不按时向合作单位拨付科研经费的。 4.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调查等材料的。 5.其他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B |
较重 失信 |
项目主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科技计划项目任务未完成的。 2.未履行主持人的管理职责,经费管理使用严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 3.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项目终止后,不按要求和时限退还财政科技经费的。 5.项目逾期12个月未能验收,且无相关延期手续的。 6.其他科研较重失信行为。 项目主持人、参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代写代投科研论文,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 7.虚报、冒领财政科研资金。 8.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9.其他科研较重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C |
严重 失信 |
1.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2.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3.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4.其他严重失信违规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D |
表3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研信用评价标准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信用 |
1.科技服务机构无不良信用行为发生。 2.科研信用评价为良好。 |
A | |
一般失信 |
1.未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职业道德、行业准则及管理和服务协议(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2.未遵循回避原则。 3.其他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B |
较重失信 |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业务。 2.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发现项目存在问题未及时报的。 4.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5.隐瞒、包庇科技计划项目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6.存在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财务数据等行为。 7.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8.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9.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10.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12.违反委托协议等约定的主要义务。 13.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14.泄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15.其他科研较重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C |
严重失信 |
1.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 2.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3.其他严重失信违规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D |
注: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信用评价参照表2执行。
表4 评审(评估)专家科研信用评价标准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 信用 |
1.评审专家在评审、咨询、抽查、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认真履行和完成承诺义务。 2.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不良行为发生。 3.科研信用评价为良好。 |
同时 具备 |
A |
一般 失信 |
1.不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 2.未遵循回避原则。 3.不遵守评审会议秩序;不按照要求关闭通讯工具。 4.其他科研一般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B |
较重 失信 |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2.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3.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4.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5.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7.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8.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9.其他科研较重失信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C |
严重 失信 |
1.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2.其他严重违规相关违规行为。 |
信用记录累计一次以上 |
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