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4 16: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自治区决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是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企业科技特派员来自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信等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科技类社会组织,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第三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企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托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请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备案制管理,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自治区、盟市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宏观指导等工作。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建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备案后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企业科技特派员选聘、培训、与企业进行工作对接、对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协调企业科技特派员与申请服务企业间相关事宜。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基本条件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能够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各类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整合资源能力;
3.有为企业服务的经验,从事相关服务不少于2年。
(二)备案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
2.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择优予以备案。
第七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了解掌握各类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和成果应用推广、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四)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企业创新有浓厚兴趣,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
(五)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工作,每年在派驻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六)非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单位的,应与本人所在单位和备案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单位协商明确生活补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服务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从事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型企业;
(二)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基本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科研经费,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服务企业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开展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精准对接扶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参与企业研发,协助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产品竞争力。
(三)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
(五)协助企业申报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由盟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负责,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征集需求。盟市科技局向科技型企业征集科技创新服务需求;向备案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单位征集服务人员信息。
(二)确定名单。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技术需求和派驻意向,组织对接洽谈,确定合作意向和合作内容,签订意向协议书,研究确定企业科技特派员和企业名单,并在官网上公示。
(三)报送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备案。
(四)签订协议。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名单,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企业正式签订派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等协议作为补充文件。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实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申请服务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服务时间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续聘。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在原单位待遇不变。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每半年应向申请服务企业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提交工作小结。
第十四条 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重点为工作实绩和服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效果明显的,可继续保留工作站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与申请服务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企业科技特派员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申请,并将联合相关部门追回后补助支持资金,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盟市、企业共同保证企业科技特派员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择优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将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优先纳入创新券补贴范围,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实际补贴企业,作为企业支付企业科技特派员补助部分的重要补贴来源。
第十九条 盟市要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企业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申请服务企业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企业科技特派员补助。应积极创造企业科技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将企业科技特派员作为重要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其提供的科技服务,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