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4 16: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引导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创新主体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以下简称“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科技领军企业组织申报、推荐和跟踪服务、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科技领军企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属盟市重点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成长性好,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五)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研发平台;
(六)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四条 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培育认定科技领军企业20家左右。通过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通知。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可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请表(附后);
2.企业近两年(不含申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统计报表,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注册成立未满2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3.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及授权证书,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文件、证书等;
(二)审核推荐
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汇总行文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专家评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四)公示发布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六条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经相关程序,给予不低于300万元资金支持,由企业凝练技术攻关方向,采取产学研结合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七条已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的;
(四)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
第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