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1-14 10: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精神,落实对首次认定和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奖励措施,更好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结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首次认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一)以前年度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
(二)以前年度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以该企业主体重新注册或更改企业名称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我区,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其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
第五条 奖补资金从自治区现有科技专项中安排,由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科技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首次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确定年度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奖补资金指标文件。
第八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奖补资金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企业,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具体支出范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列支。
第十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各盟市科技、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