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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5-06-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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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现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要求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要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前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开展入库企业年底集中抽查工作。将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于12月19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时间安排

2025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所有批次申请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将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效率。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投信息,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更加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工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挖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评。要依托本地区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精准创新服务,广泛发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应评尽评。要确保完成全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任务,鼓励企业尽早参评、评价工作按时收尾。

 

联 系 人:贾媛、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553、6328606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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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7 20: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现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要求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要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前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三)开展入库企业年底集中抽查工作。将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于12月19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三、时间安排

2025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所有批次申请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将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效率。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投信息,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更加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工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挖掘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评。要依托本地区企业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精准创新服务,广泛发动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应评尽评。要确保完成全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任务,鼓励企业尽早参评、评价工作按时收尾。

 

联 系 人:贾媛、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553、6328606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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