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首批科技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8 18: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发挥科技标杆企业对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科高字〔2025〕27号),现开展自治区首批科技标杆企业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自治区标杆企业分为引领型科技标杆企业和成长型科技标杆企业两类,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引领型科技标杆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主要产品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
3.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研发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低于30件〔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具备较高水平的企业自建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认定为成长型科技标杆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
3.企业成长性好,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并保持高速增长;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低于10件〔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5.拥有稳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科技创新平台;
6.上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认定程序
1.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归口管理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归口管理单位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请表(附件1)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形成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科技标杆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科技标杆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截至申报时间企业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及汇总表;
4.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年报数据或财务数据、财务审计报告等,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5.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研发创新平台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文件、证书等。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应如实、完整填写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虚假填报骗取政策支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同一企业不得通过多个归口管理部门重复申报。
2.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推荐产业创新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呼包鄂三市推荐企业各不超过15家、其他地区不超过10家,各国家高新区推荐企业不超过5家。原来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在有效期内(2023年度、2024年度认定)不能再重复认定为科技标杆企业,待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认定科技标杆企业。2022年度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资格已经到期,可以参加本批次科技标杆企业申报。
3.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推荐的科技标杆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文件、推荐企业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于5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贾媛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553、6328606
电子邮箱:nmgkjtgxjsc@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