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3 14: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科政字〔2024〕47号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科普示范基地: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规范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4〕37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对2020年认定的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复核评估。为做好本次复核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估对象
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认定的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核评估内容
围绕科普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基地运行管理保障、科普宣传、获得的科普荣誉、奖励以及示范带动和其它科普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复核评估。此次复核评估优先支持围绕青少年及农牧民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普活动的基地。总分值为100分,附加分10分。(见附件2)
三、复核评估材料
(一)相关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工作总结。2021-2024年科普基地建设发展的工作总结(重点体现设施更新、科普活动开展、开放接待、科普作品创作、获得国家、自治区、盟市科普类奖及其他奖励、媒体宣传报道及其他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工作成效)。
(三)证明材料。
1.2021-2024年每年接待人数汇总清单并附参观登记本、参观函件、介绍信、门票减免优惠记录、预约登记本、旅行社团队登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没有接待人数统计材料的可使用年度举办科普活动的签到表或参会人员名单、媒体报道等体现科普活动参与人数符合申报要求的量化证明材料代替。
2.工作总结中涉及的各项工作成效的证明材料。
3.体现科普基地场地面积的房产证或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参观接待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复核评估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对评为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开展实地考察,复核评估结果将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对复核评估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后,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对连续2次复核评估不合格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通报摘牌。
五、报送时间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纸件材料(同时附电子版)一式2份,寄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3354878574 0471-6328711
邮 箱:nmkepu@126.com
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附件:1.2020年度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评分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