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8 1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科技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和实施“英才兴蒙”工程,吸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海外知名研究机构的院士(以下统称院士)来我区创新创业,助力科技“突围”工程,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和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旨在围绕自治区科技“突围”重点领域和优势特色产业需求,聚焦科研能力提升、产业转型升级、科技人才引育,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深化与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的合作,多渠道、多方式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联合开展创新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厅和科学技术协会组成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负责研究议定院士工作站的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管理办法,并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设立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院士工作站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服务、建设指导、绩效评价等。
各盟市应建立院士工作站协同工作机制,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为院士工作站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会同盟市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支持,协调解决科研条件建设、优惠政策落地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保障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投入,做好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建站单位、所在行业、设立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及行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科技问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建站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推动创新成果孵化落地,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四)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技术研讨、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
(五)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普等创新活动。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二)建站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一定的产业规模,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四)与院士签订3年及以上的建站合作协议,合作事项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五)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合作项目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
(六)在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七)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名称(简称)+科研领域+内蒙古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建站单位需提交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包括建站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如上一年度建站单位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合作协议。
(三)院士确认函。
(四)外籍院士需提供入选批复文件或证书、个人学术和业绩水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自治区“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对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核查。
(三)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对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提请工作组予以备案。
(四)自治区工作组为通过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授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政策落实、科研项目安排、人才推介、宣传表彰、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与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每年年末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网上自评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内容包括:
(一)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二)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三)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四)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五)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三条 建站单位应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协议,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院士工作站于协议期满之日起自动撤销。院士工作站变更合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应由建站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因建站单位原因,需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入站院士因年龄原因退休,工作站继续保留;因不可抗力,入站院士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可由院士科研团队继续开展工作直至协议期满,期满后即撤销登记备案。入站院士放弃院士称号或被撤销称号,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监督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作组可按程序予以撤销备案,取消院士工作站资格:
(一)建站单位在申报、评审、考核、监督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等不诚信行为。
(二)建站单位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串通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资格。
(三)建站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四)自治区院士工作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或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取消资格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被取消资格的院士工作站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建站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作组对首次授牌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启动建设经费支持,其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支持40万元、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支持40万元、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支持20万元。引入海外学术机构院士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满一年后,自治区工作组对该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给予建站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院士工作站,由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续补助资金支持,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可以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支持院士工作站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人才计划(工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组制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